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行为加强监管的通知》以及陕西证监局“加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行为监管”工作安排,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我公司”、“公司”或“博通股份”)认真自查了2015年以来,以及以前年度发生、目前尚未结束的博通股份的关联方向博通股份提供资金以及资金往来等情况,现将相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2015年以来,以及以前年度发生、目前尚未结束的博通股份的关联方向博通股份提供资金以及资金往来的情况共有三项:
一、城市学院与经发集团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1、西安经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经发集团”)向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简称“城市学院”)提供资金借款,截至2015年6月30日,借款本金184,548,482.53元、利息77,180,857.53 元,本息合计261,729,340.06元。该等借款本金陆续产生于2006年至2011年期间,借款利息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经发集团为我公司第一大股东,城市学院为我公司控股的学校,我公司持有其70%股权。
上述情况,我公司在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以及以前年度的定期报告中均如实予以披露
2、具体情况: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我公司与西安交通大学共同设立城市学院,城市学院刚成立时租用西安交通大学翠华校区,后开始在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尚稷路建设自有校区。我公司对城市学院的股东资本金为7000万元,因校园建设投入巨大,股东资本金无法满足校园建设资金需求,为了解决校园建设资金问题,除股东资本金之外,城市学院一方面从银行借款,另一方面从经发集团借款,城市学院自2006年起至2011年期间与经发集团签订借款合同陆续借入资金(其中有新增借款也有续借),该等借款均按照人民银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息,2006年至2012年期间城市学院也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截至2012年6月30日,城市学院应付经发集团借款本金184,548,482.53元,该借款一直延续至今,无明确的到期日。
二、我公司与西安博捷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1、我公司从西安博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西安博捷”)借入资金11,402,000元。
西安博捷为我公司的联营公司,注册资金4000万元,我公司持有其40%股权。
上述情况,我公司在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以及以前年度的定期报告中均如实予以披露。
2、具体情况:2004年7月西安博捷工商登记成立,一致行动人西安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西安点石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持有其60%股权。西安博捷成立之后一直没有开展经营,长期处于停滞状态,也从未对外签署经济合同,2004年度西安博捷和我公司之间互有往来款,截至2004年末我公司与西安博捷之间资金往来余额为我公司应付西安博捷11,402,000元,一直延续至今。该等资金往来均没有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我公司未核算利息。
三、我公司与经发经贸之间资金往来情况
1、我公司应付西安经发经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经发经贸”)往来款9,900,000元。经发经贸为我公司第一大股东经发集团的控股子公司,2014年12月之前也曾为持有我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上述情况,我公司在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以及以前年度的定期报告中均如实予以披露。
2、具体情况:2004年下半年我公司在进行计算机分销业务时被对方经济诈骗6700多万元,2005年4月我公司在进行重组时,经发经贸作为重组方与我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我公司将上述诈骗案中的部分债权以32,500,000元转让给了经发经贸,之后经发经贸即向我公司支付了此32,500,000元,2010年4月法院向我公司发还了部分诈骗案款,按照协议约定我公司应向经发经贸支付22,000,000元,2013年7月我公司向经发经贸支付了12,100,000元,至今尚有9,900,000元未支付,该9,900,000元为资金往来,不属于资金借款事项,双方也无协议约定,我公司未核算利息。
特此公告。
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