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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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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3 证券简称:常发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8
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理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005号)的核准,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北京理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北京理工创新高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以及刘峰等39位自然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同时向北京弘达伟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四家企业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196,424,2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6,74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189,684,2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苏公W[2015]B066号)审验。

 根据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修订稿)》规定,本次发行募集的配套资金在扣除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后的净额全部用于北京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工雷科”)的持续发展。

 为规范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理工雷科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截止本次公告日,公司子公司理工雷科已经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秀支行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甲方: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秀支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丁方”)

 一、甲方已完成募集资金配套资金的发行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9,642.4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8,968.42万元。甲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礼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0601801040015756,截止2015年6月12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89,724,200.00元。

 二、鉴于乙方为甲方全资子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承诺,甲方拟将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支付本次收购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和本次交易的中介费用后的剩余部分用于乙方的持续发展,主要用于乙方的产品研发及补充流动资金。

 三、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0020027400006269651,截止2015年7月1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4,237.9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四、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五、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六、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敖云峰、李伟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七、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八、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948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九、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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