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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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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23 证券简称:荣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8
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组相关方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荣信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717号《关于核准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余文胜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的股份已于2015年9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

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序号承诺事项承诺期限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一般性承诺
1左强、厉伟、崔京涛《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不限荣信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左强、厉伟、崔京涛保证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本人在荣信股份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

2左强、深港产学研《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不限荣信股份的控股股东左强、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本人或本公司在荣信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3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不限荣信股份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本人在荣信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4左强、厉伟、崔京涛《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函》不限荣信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左强、厉伟和崔京涛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荣信股份造成的损失。

5左强、厉伟、崔京涛《关于保证独立性的承诺函》自本次交易完成起至左强、厉伟、崔京涛与上市公司不再直接或间接保持股权控制关系5. 保证荣信股份、梦网科技依法独立纳税。

左强、厉伟和崔京涛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荣信股份、梦网科技造成的损失。

6左强、厉伟和崔京涛《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自承诺签署之日起至左强、厉伟、崔京涛与上市公司不再直接或间接保持股权控制关系2. 在作为荣信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左强、厉伟和崔京涛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避免从事任何与荣信股份、梦网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相同或相似且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亦不从事任何可能损害荣信股份、梦网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利益的活动。如左强、厉伟和崔京涛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遇到荣信股份、梦网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主营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机会,左强、厉伟和崔京涛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将该等合作机会让予荣信股份、梦网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左强、厉伟和崔京涛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荣信股份、梦网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损失。

7左强、厉伟和崔京涛《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自承诺签署之日起至左强、厉伟、崔京涛与上市公司不再直接或间接保持股权控制关系左强、厉伟和崔京涛在作为荣信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左强、厉伟和崔京涛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荣信股份、梦网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左强、厉伟和崔京涛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荣信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左强、厉伟和崔京涛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荣信股份、梦网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损失。

8左强、厉伟和崔京涛就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减持事项所出的承诺函自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本人系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为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完成后12个月内,本人不直接减持或不通过本人控制的企业间接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且保证在本次重组完成后12个月至36个月期间内,左强先生、厉伟先生、崔京涛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比余文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多2%。

本人进一步承诺,本人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且在相关规定的减持上限范围内进行减持,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减持股份事宜合法合规。

9左强、厉伟和崔京涛关于保持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稳定的承诺函自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本人系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本人保证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完成后36个月内,左强先生、厉伟先生、崔京涛女士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不发生变化。
交易对方做出的一般性承诺
10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不限一、本公司(合伙企业/人)作为梦网科技的股东,已经依法履行对梦网科技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梦网科技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梦网科技合法存续的情况。

二、本公司(合伙企业/人)所持有的梦网科技股权为本公司合法的资产,本公司(合伙企业/人)为其最终收益所有人,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1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自股份认购登记日至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并遵守法律法规关于股份锁定的要求三、除前述锁定期外,如本人担任荣信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则在本人担任荣信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荣信股份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荣信股份股份;并严格履行《公司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义务。

四、若上述锁定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保证盈利预测业绩补偿的可行性,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荣信股份向本合伙企业发行的股份按以下比例分批解锁:①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解锁33%;②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后解锁33%;③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后解锁34%。

三、若上述锁定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承担补偿义务的交易对方)一、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而认购取得的荣信股份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若上述锁定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松禾成长)一、本合伙企业通过本次交易而认购取得的荣信股份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若上述锁定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2关于关联关系的承诺不限(除松禾成长、余文胜)一、本次交易前,本公司(合伙企业/人)及本公司(合伙企业/人)关联人与荣信股份及荣信股份关联人之间不存在亲属、投资、协议或其他安排等在内的一致行动和关联关系,本公司(合伙企业/人)及本公司(合伙企业/人)关联人也不会因本次交易而导致与荣信股份及荣信股份关联人之间产生一致行动和关联关系。

二、本次交易前,本公司(合伙企业/人)及本公司(合伙企业/人)关联人与梦网科技的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亲属、投资、协议或其他安排等在内的一致行动和关联关系,本公司(合伙企业/人)及本公司(合伙企业/人)关联人也不会因本次交易而导致与梦网科技其他股东之间产生一致行动和关联关系。

(松禾成长)本次交易前,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关联人与梦网科技的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亲属、投资、协议或其他安排等在内的一致行动和关联关系。
13本次交易相关盈利承诺及业绩补偿自承诺签署之日起至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规定达到承诺业绩或完成补偿义务之日止2015年3月24日,上市公司与承担补偿义务的交易对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本次交易盈利预测补偿期限为2015年度及2016年度,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承诺梦网科技2015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下同)数额不低于16,430万元,2015年度、2016年度合计实现的净利润数额不低于40,060万元。如果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净利润且触发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规定的补偿义务,则全体承担补偿义务的交易对方将按照与本公司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规定进行补偿。
14关于资产权属的承诺不限一、本公司(合伙企业/人)作为梦网科技的股东,已经依法履行对梦网科技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梦网科技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梦网科技合法存续的情况。

二、本公司(合伙企业/人)所持有的梦网科技股权为本公司合法的资产,本公司(合伙企业/人)为其最终实益所有人,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15关于内幕信息的承诺不限本人不存在泄露荣信股份本次重组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荣信股份本次重组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本公司及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之执行合伙人、委派代表、管理人成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荣信股份本次重组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之执行合伙人、委派代表、管理人成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配套融资投资者做出的一般性承诺
16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不限本人(合伙企业)将及时向荣信股份提供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荣信股份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合伙企业)将暂停转让在荣信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17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自股份认购登记日至锁定期满,并遵守法律法规关于股份锁定的要求本人本次以现金方式认购的荣信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即股份登记至本公司/合伙企业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上市交易;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伙企业本次以现金方式认购的荣信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即股份登记至本合伙企业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上市交易;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8关于关联关系的承诺不限3、本次认购前,本人未投资和经营任何与荣信股份及荣信股份下属企业相同或类似业务的竞争性企业,本人也不会因本次认购而导致投资和经营任何与荣信股份及荣信股份下属企业产生同业竞争情形。

4、本次认购前,本人未投资和经营任何与梦网科技及梦网科技下属企业相同或类似业务的竞争性企业,本人也不会因本次认购而导致投资和经营任何与梦网科技及梦网科技下属企业产生同业竞争情形。

3、本次认购前,本合伙企业未投资和经营任何与荣信股份及荣信股份下属企业相同或类似业务的竞争性企业,本合伙企业也不会因本次认购而导致投资和经营任何与荣信股份及荣信股份下属企业产生同业竞争情形。

4、本次认购前,本合伙企业未投资和经营任何与梦网科技及梦网科技下属企业相同或类似业务的竞争性企业,本企业也不会因本次认购而导致投资和经营任何与梦网科技及梦网科技下属企业产生同业竞争情形。


18关于关联关系的承诺不限(上海域鸿的实际控制人于太祥) 1、本次重组前,本人、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及本人的其他关联人与荣信股份及荣信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荣信股份其他关联人之间不存在亲属、投资、协议或其他安排等在内的一致行动和关联关系。

2、本次重组前,本人、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及本人的其他关联人与梦网科技及梦网科技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梦网科技其他关联人之间不存在亲属、投资、协议或其他安排等在内的一致行动和关联关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其他情形。

二、本合伙企业及本企业合伙人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19关于认购荣信股份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的承诺不限(孙慧)本人本次认购荣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或借贷资金),不存在向第三方募集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荣信股份及荣信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荣信股份其他关联方的情况。
(上海域鸿)本合伙企业本次认购荣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向第三方募集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荣信股份及荣信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荣信股份其他关联方的情况;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梦网科技及梦网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梦网科技其他关联方的情况。
余文胜做出的其他个别承诺
20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不限三、本人将利用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给梦网科技、荣信股份造成的一切损失。

2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自承诺签署之日起至余文胜与上市公司不再直接或间接保持股权控制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持有荣信股份股份期间或担任荣信股份、梦网科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离任后两年内,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避免从事任何与荣信股份、梦网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相同或相似且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亦不从事任何可能损害荣信股份、梦网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利益的活动。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遇到荣信股份、梦网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主营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机会,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将该等合作机会让予荣信股份、梦网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给荣信股份、梦网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

22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自承诺签署之日起至余文胜与上市公司不再直接或间接保持股权控制关系二、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在作为荣信股份的股东期间或担任荣信股份、梦网科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减少并规范与荣信股份、梦网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不损害荣信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荣信股份、梦网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

23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起至余文胜与上市公司不再直接或间接保持股权控制关系5、保证梦网科技依法纳税。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给荣信股份、梦网科技造成的一切损失。

24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自交易完成之日起36个月四、本次交易完成后 36个月内,本人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等任何方式扩大在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不与上市公司其他任何股东,包括但不限于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万达高创投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图兴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松禾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鹏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安徽君悦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涌源睿信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杨诗晴、王海琳、王维珍在内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采取一致行动,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

五、本次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本人不与其他任何投资人(不论该投资人是否为上市公司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以谋求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25关于与其他交易对方不互为一致行动人的承诺本次交易前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等,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36个月不互为一致行动关系本人作为梦网科技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与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万达高创投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图兴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松禾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鹏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安徽君悦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涌源睿信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杨诗晴、王海琳、王维珍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在梦网科技的经营管理、决策、提案和股权收益等方面形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除持有梦网科技股权之外,本人与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万达高创投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图兴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松禾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鹏鑫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安徽君悦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涌源睿信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杨诗晴、王海琳、王维珍及其关联方之间目前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共同投资于其他企业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本人不会基于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而与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万达高创投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图兴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松禾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鹏鑫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安徽君悦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涌源睿信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杨诗晴、王海琳、王维珍及其关联方谋求一致行动关系,亦不会与其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实际采取一致行动以谋求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26关于与配套融资投资者不互为一致行动人的承诺本次交易前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等,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36个月不互为一致行动关系本人作为梦网科技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与孙慧、上海域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关联方之间目前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共同投资于其他企业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本人不会基于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而与孙慧、上海域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关联方谋求一致行动关系,亦不会与其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实际采取一致行动以谋求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27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缴等事宜的承诺不限本次交易完成后,若因交割日前梦网科技(包括其分支机构)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未为其员工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被政府部门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本人作为梦网科技实际控制人将无条件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代梦网科技补缴相关款项;若因交割日前梦网科技(包括其分支机构)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未为其员工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被政府部门处以罚款或被员工要求承担经济补偿、赔偿或使梦网科技产生其他任何费用或支出的,本人作为梦网科技实际控制人将无条件代梦网科技支付相应的款项,且保证梦网科技不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松禾成长做出的其他个别承诺
28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自承诺签署之日起至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再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止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合伙企业以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继续避免从事任何与荣信股份、梦网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相同或相似且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亦不从事任何可能损害荣信股份、梦网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利益的活动。如本合伙企业以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遇到荣信股份、梦网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主营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机会,本本合伙企业以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将该等合作机会让予荣信股份、梦网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本合伙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给荣信股份、梦网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

29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自承诺签署之日起至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再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止二、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合伙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继续避免与荣信股份、梦网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合伙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不损害荣信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本合伙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荣信股份、梦网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

30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起至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再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止3、保证梦网科技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合伙企业不干预梦网科技的资金使用;

本合伙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给荣信股份、梦网科技造成的一切损失。

31关于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6个月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荣信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交易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交易发行价的,本合伙企业持有的荣信股份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果明确以前,本合伙企业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荣信股份股票。


特此公告

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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