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2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07%;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9 月23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冶钢)承诺赋予流通股股东一项认沽权利: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第十二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不超过167,040,000股),在之后三十日内的任何一个交易日内,以每股3.80元的价格出售给新冶钢。上述价格在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作相应调整。
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年内,新冶钢将向股东大会提出向本公司注入价值不低于3亿元,且按前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的优质资产的提案(包括分次向股东大会提议)。如果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在三年期满之后,向全体无限售条件的股东以货币资金形式安排追加对价,追加对价的金额为该等股东每持有1股获得0.053元。
2、审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06年1月12日,公司召开了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6年1月25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湖北正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正智)对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作出限售18个月的承诺,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公司所持非流通股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8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2015年7月9日,根据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拍卖裁定,冶钢集团有限公司承接湖北正智所持228万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该股东与原股东对所持限售股份均履行了承诺和法定的规定。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5年9 月23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2,28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07%。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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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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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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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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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该保荐机构根
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出具了核查意见书,核查结论意见如下: 大冶特钢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履行了股权分置改革中做出的承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七、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否;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是。
八、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