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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2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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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5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0997 证券简称:开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44

 债券代码:122201 债券简称:12开滦01

 债券代码:122328 债券简称:12开滦02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9月25日

 债券付息日:2015年9月28日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发行的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9月28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9月26日至2015年9月25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三)债券简称:12开滦02

 (四)债券代码:122328

 (五)发行规模:人民币15亿元

 (六)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6年期,附第4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以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七)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30%,在债券存续期限前4年固定不变。

 (八)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九)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4年9月26日至2020年9月25日。

 (十)付息日:2015年至2020年每年的9月2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5年至2018年每年的9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一)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9月26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9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二)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10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三)担保方式:本期债券由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十四)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五)登记、托管、委托债权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本公司《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前四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6.30%,每手“12开滦02”债券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63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5年9月25日。

 (二)付息日:2015年9月2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5年9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开滦02”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征收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开滦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学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新华东道70号东楼

 联系人:侯树忠

 电话:0315-2812013

 传真:0315-3026507

 邮政编码:063018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联系人:赵宏志、杨硕

 电话:010-56839506

 传真:010-56839500

 邮编:100032

 (三)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997  证券简称:开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45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贷款对象:唐山中润煤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金额:人民币贰亿元整(人民币20,000万元整)

 委托贷款期限:1年

 委托贷款利率:4.8576%

 一、委托贷款概述

 (一)委托贷款基本情况

 根据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和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15年9月17日,公司与开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滦财务公司”)、唐山中润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中润公司”)签署编号为“WTDK2015051号”的《委托贷款合同》,公司通过开滦财务公司向唐山中润公司提供20,000.00万元的委托贷款。

 公司向唐山中润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有利于该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此委托贷款主要用于唐山中润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贷款期限自2015年9月17日至2016年9月16日止,贷款利率为4.8576%,贷款期限一年。公司本次向唐山中润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唐山中润公司向开滦财务公司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构成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内部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上述委托贷款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放委托贷款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期限内,公司向唐山中润公司提供不超过120,000.00万元的贷款担保或委托贷款,截至目前公司已对唐山中润公司提供担保41,000.00万元,发放委托贷款20,000.00万元,贷款担保或委托贷款剩余额度59,000.00万元。

 二、委托贷款对象/借款人基本情况

 委托贷款对象名称:唐山中润煤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主要办公地点):唐山海港开发区3号路南

 注册资本:155,924.75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贺明

 经营范围:焦炭、硫铵、焦炉煤气、焦油、粗苯、硫磺、甲醇、杂醇、液氧、苯、甲苯、二甲苯、重苯、氢气、液化氮的生产销售。

 唐山中润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94.08%的股权;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5%的股权,唐山港兴实业总公司持有其0.92%的股权。截至2014年末,唐山中润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391,924.15万元,负债总额220,222.28万元,净资产171,701.87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实现527,457.09万元,利润总额实现1,205.70万元,净利润989.41万元;截至2015年6月末,唐山中润公司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399,896.80万元,负债总额233,600.34万元,净资产166,296.46万元,2015年1-6月营业收入实现188,641.29万元,利润总额实现-4,893.01万元,净利润-5,608.17万元。

 三、委托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委托贷款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运转和相关投资。公司的委托贷款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四、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发放委托贷款为184,400.00万元,均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放的委托贷款,公司未向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也不存在违规发放委托贷款和逾期未收回委托贷款的情形。其中:为子公司迁安中化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放委托贷款10,000.00万元,为子公司唐山中润公司发放委托贷款71,000.00万元,为子公司唐山考伯斯开滦炭素化工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13,400.00万元,为子公司唐山中浩化工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80,000.00万元,为子公司唐山中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4,000.00万元,为参股公司山西介休义棠倡源煤业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6,000.00万元。

 特此公告。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997  证券简称:开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46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迁安中化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金额:35,000.00万元

 本次为其担保金额:14,000.00万元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50,000.00万元

 被担保人未提供反担保

 截至公告日,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和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15年9月17 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唐山分行”)签署编号为“保A100J15002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迁安中化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迁安中化公司”)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35,000.00万元,本次为其借款提供14,000.00万元的保证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迁安中化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河北省迁安市杨店子镇滨河村

 法定代表人:范留记

 注册资本:99,240.00万元

 经营范围:炼焦;焦炉煤气、焦油、粗苯、硫磺、硫酸铵、初级煤化工产品制造。

 迁安中化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49.82%的股权;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49.82%的股权,该公司是首钢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目前以钢铁冶炼、钢压延加工,冶金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销售金属材料、焦化产品为主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迁安市重点项目投资公司持有其0.36%的股权。截至2014年末,迁安中化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391,778.93万元,负债总额263,654.02万元(其中:贷款总额150,26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219,464.85万元),净资产128,124.91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实现469,236.62万元,利润总额实现14,019.94万元,净利润9,616.06万元。截至2015年6月末,迁安中化公司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395,212.95万元,负债总额266,409.52万元(其中:贷款总额138,10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90,221.55万元),净资产128,803.43万元,2015年1-6月营业收入实现206,852.47万元,利润总额实现2,301.23万元,净利润598.78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交行唐山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35,000.00万元,为交行唐山分行与迁安中化公司在2015年9月17日至2016年9月17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根据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自该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中最后到期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迁安中化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有利于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期限内,公司向迁安中化公司提供不超过87,630.00万元的贷款担保或委托贷款,截至目前公司已对迁安中化公司提供担保20,000.00万元,发放委托贷款10,000.00万元,贷款担保或委托贷款剩余额度57,630.00万元。

 公司目前担保事项均为对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未向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担保,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28,145.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6.83%,无逾期担保,且全部为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其中,为子公司迁安中化公司提供担保50,000.00万元,为子公司唐山中润煤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46,000.00万元,为子公司承德中滦煤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45.00万元,为子公司唐山考伯斯开滦炭素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8,000.00万元,为子公司唐山中浩公司提供担保183,000.00万元,为子公司唐山中泓炭素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18,000.00万元,为子公司唐山中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3,000.00万元。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四)迁安中化公司营业执照

 (五)迁安中化公司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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