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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1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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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编号:2015-072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7月14日,本公司披露了控股子公司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生公司’)与湖北亿利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得公司’)买卖合同纠份案、本公司与武穴市万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份案(具体详见《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046);2015年8月8日公司披露了惠生公司涉入杨丽与方新借款合同纠纷案、本公司与武汉森泰中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具体详见《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050)。

 为维护债权人、公司及广大股东的相关权益,以消除上述事件对公司的不利影响。现将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亿利得公司因买卖合同纠份案于2015年4月30日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惠生公司提起诉讼。2015年5月4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5)鄂咸宁中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裁定书,与本公司相关的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70万元的药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二)被告杨丽于2014年2月11日与原告方新签订借款合同,向方新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2%,月财务顾问费1%,并约定吴建文、湖北合成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惠生公司为杨丽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由于被告杨丽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向方新偿还1000万元借款及利息等费用,方新就上述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了诉讼。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1、杨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方新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和利息20万元;

 2、杨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方新支付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3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3、杨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方新支付律师费12万元;

 4、吴建文、湖北合成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就上述第1、2、3项为杨丽向方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惠生公司就上述第1、2、3项,就杨丽不能履行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向方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2013年12月8日,本公司与武汉森泰中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森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2013年12月9日签订《补充协议书》,将本公司持有的湖北吉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44.88%股权以6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武汉森泰。目前,武汉森泰尚欠本公司7,016,740元股权转让款未向本公司支付。

 为此,本公司于2015年1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武汉森泰向本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本金7,016,740元,并根据协议书约定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利息80万元。

 2015年3月,武汉森泰认为当时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3)425号中湖北吉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丰颐大酒店培训综合楼由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的规划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不符为由,对本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本公司向其赔偿损失700万元。

 (四)武穴市万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份案于2015年5月28日对本公司提起诉讼。2015年6月18日,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作出 (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075号民事裁定书,与本公司相关的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惠生公司与湖北亿利得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份案

 近日,本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鄂民二终字第00173号,内容如下:

 1、惠生公司在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湖北亿利得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煤炭欠款420万元整;

 2、如惠生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条履行义务,亿得利公司按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咸宁中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确定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亿得利公司在收到上述第一条约定的420万元款项3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4、一审案件受理费433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378元,由亿得利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954元,减半收取4477元,由惠生公司负担。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惠生公司已按照上述调解结果,履行了相关义务。至此,上述诉讼事项已终结。

 (二)惠生公司涉入杨丽与方新借款合同纠纷案

 为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相关权益,本公司已于2015年8月14日就本案中吴建文(时任惠生公司总经理)涉嫌合同诈骗向武穴市公安局报案。武穴市公安局于2015年8月15日对此进行立案,本公司已于近日收到《立案告知单》武公立告字[2015]1100号,案件编号:J4211820215081400001。

 (三)本公司与武汉森泰中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5年8月10日,武汉市中院作出(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广济药业与武汉森泰经协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书》合法有效。武汉森泰已依约实际接管经营吉丰公司,但未如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应向广济药业支付下余7,016,740元股权转让款,并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广济药业不构成违约,本院对武汉森泰的反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1、被告武汉森泰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济药业支付下余股权转让款7,016,740元;

 2、武汉森泰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向广济药业支付违约金1,226,316.29元,并从2013年8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每日支付违约金3508.37元。

 3、驳回广济药业其他诉讼请求,同时驳回武汉森泰诉讼请求。

 本案件受理费98700元,广济药业负担19740元,武汉森泰负担78960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30400元由反诉原告武汉森泰负担。

 由于武汉森泰已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一审判决暂未生效。公司目前未能判断上述案件对本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本公司将对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本公司与武穴市万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份案

 2015年8月13日,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075号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限被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武穴市万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645,642.31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7,658元,由被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目前,本公司已于规定时限内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暂未生效。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均已公告,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惠生公司与湖北亿利得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份案未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2、惠生公司涉入杨丽于与方新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在半年度报告中已根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74号判决,就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律师费的款项,在考虑杨丽不能履行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按可能赔偿责任的上限即6,658,083.34元计提了预计负债。

 3、本公司与武汉森泰中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未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4、本公司与武穴市万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份案未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本公司将争取以法律手段维护本公司及广大股东的相关权益,以消除上述事件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如上述事件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鄂民二终字第00173号;

 武穴市公安局《立案告知单》武公立告字(2015)1100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01号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075号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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