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9月1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旗下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5-9-17

 由于“中信标普全债指数”将于近期终止,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基金的投资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分别与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定自本公告之日起对上述三只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并修改基金合同的相应条款,现将具体变更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业绩比较基准由原“中信标普全债指数”变更为“中证全债指数”。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原“中信标普全债指数”变更为“中证全债指数”。

 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原“中信标普A股综合指数×5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45%”变更为“中信标普A股综合指数×55%+中证全债指数×45%”。

 二、修改相关法律文件及基金合同

 基于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 对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合同“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的修改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修改为: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

 2、 对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合同“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的修改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修改为: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

 3、 对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的修改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标普A股综合指数×5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45%。”

 修改为: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标普A股综合指数×55%+中证全债指数×45%。”

 三、其他由于修改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更新对《基金合同》作出的必要修改。

 此外,本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及实际情况对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前述内容的章节也将同时修改;本公司将在更新的上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本次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为便利投资者,本公司将修订后的《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在官网上披露。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py-axa.com )进行查询。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上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