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议案。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本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28日及2015年9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香港商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9月16日下午2:30在深圳蛇口南海意库3号楼404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孙承铭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8人,代表股份1,370,053,517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3.19%,其中:
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8人,代表股份1,046,594,043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50.64%。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1,044,548,221股;通过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2,045,822股。
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0人,代表股份323,459,474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63.55%。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0人、代表股份323,459,474股;通过网络投票的B股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炯律师、张森林律师列会见证。
三、会议的表决情况
会议以普通决议通过了所有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关于免去贺建亚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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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5,732,556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4%;反对7,011,91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2%;弃权615,917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炯律师、张森林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随本公告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