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公司于2015年8月29日、9月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关于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子议案并增加临时子议案暨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9月14日下午14:30
3、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2388号怡化金融科技大厦二十四楼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王永彬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84,011,116股,占全部股份393,120,000股的21.3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83,903,316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07,800股;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11,672,200股。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王永彬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逐项审议了《关于继续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及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议案》,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拟继续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表决结果:84,011,11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1,672,200股。赞成票11,67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表决结果:84,000,11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1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1,672,200股。赞成票11,66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票1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股票预计复牌时间为:不晚于2015年10月15日》
表决结果:84,000,11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1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1,672,200股。赞成票11,66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票1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审议通过了《未来的工作计划》
表决结果:84,011,11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1,672,200股。赞成票11,67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孙林律师、黄晓静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