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关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10、11、198、272、360、362、384、386、483、583、594、609、628、629、650、677、683、684-685、701、712、729、734、745、755、792、805、809、844、892、920、927、998、1000、1015、1033、1034、1036、1039、1041、1044、1070、1099、1185、1187、1188、1198-1200、1228、1253、1261-1263、1265-1266、1282、1305号案;(2014)穗中法金民初字第4-5、7-8、17-21、23、25-29、38-51、83、87-98、113号案;(2015)穗中法金民初字第29-34、36-37、40、42-57、62-69、71-75、77-79、81-84、86-89、91-92、94-106、108-111、113、115-117、120-121、124-126、129-131、133、135-137、139-141、144-157、159-177、179-188、192-210、212-251号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10号1、11号1、198号1、629号1、1099号1《民事判决书》(详情请见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现公司为了有效履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特对符合条件的原告受领赔偿款的相关事项作出如下公告:
一、申请资料
1、请上述符合条件的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前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卡复印件(为了保证身份证号码与银行卡的对应关系,银行卡必须是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快递到以下地址或扫描发邮件到以下邮箱:
公司: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64号
收件人:李博特、黄玉芬
电话:(0757)82805395,82966028
邮箱:libote1@gmail.com,fslhyf@163.com
2、原告代理律师如要代原告领取赔偿款的,需要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律师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本人中国工商银行卡复印件。
二、咨询电话
联系人:李博特、黄玉芬
电话:(0757)82805395,82966028
特此公告。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