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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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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18 证券简称:东软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5-038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沈阳东软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东软熙康控股有限公司引进投资者签订第一次交割法律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

 本公司、东软医疗与威志环球、高盛、通和共同签订东软医疗引进投资者第一次交割相关的《增资及股权购买协议》、《合资合同》、《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根据约定,威志环球、高盛、通和合计对东软医疗增资3.49亿元人民币;同时合计出资7.21亿元人民币,分别购买本公司所持有的东软医疗一定比例的股权。第一次交割前东软医疗的估值为25亿元人民币。第一次交割完成后,本公司将持有东软医疗62.43%的股权。第一次交割完成后,本公司继续将东软医疗纳入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转让部分股权确认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待第二次交割后再将转让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东软香港、熙康、熙康北京与景建创投、高盛、协同禾创、东控第五投资、东控第七投资、斯迈威控股共同签订熙康引进投资者第一次交割相关的《增资协议》、《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根据约定,景建创投、高盛、协同禾创、东控第五投资、东控第七投资合计对熙康增资9,850万美元。第一次交割前熙康的估值为1.5亿美元。第一次交割完成后,本公司将间接持有熙康42.25%的股权。根据相关投资协议,并结合第二次交割与第一次交割的关联性,本公司将对剩余股权的重估收益待第二次交割最终完成时确认。

 东软医疗第一次交割、熙康第一次交割在先决条件中互为前提,两个交易的交割拟同时发生并完成。

 ● 第一次交割完成后,各方将商定签署第二次交割法律文件。

 ● 本次交易构成公司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于2014年12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沈阳东软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东软熙康控股有限公司引进投资者的议案》,根据决议,本次投资分两次进行交割,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交易对方商定与签署具体交易文件,因此本次签订第一次交割法律文件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交易实施尚需获得国家商务等管理部门的批准。

 名称说明:

 ● 东软集团或本公司、公司:指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东软医疗:指沈阳东软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现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 东软香港:指东软(香港)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 熙康:指东软熙康控股有限公司,现为东软香港控股子公司,注册地在开曼群岛;

 ● 熙康北京:指东软熙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为熙康全资子公司,注册地在北京;

 ● 威志环球:指威志环球有限公司(Prestige Will Global Limited),其实际控制人为弘毅投资,CPPIB(加拿大养老基金投资公司)拟在本次协议签署后直接或间接参股威志环球;

 ● 景建创投:指景建创投有限公司(Kingset Ventures Limited),其实际控制人为弘毅投资;

 ● 高盛:指Noble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其由高盛集团有限公司间接全资拥有;

 ● 通和:指First Scan Limited,其实际控制人为通和资本;

 ● 协同禾创:指Syn Invest Co. Ltd,其实际控制人为协同创新;

 ● 东控第五投资:指东控国际第五投资有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大连东软控股有限公司;

 ● 东控第七投资:指东控国际第七投资有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大连东软控股有限公司;

 ● 斯迈威控股:指斯迈威控股有限公司,为大连东软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现持有熙康30%股权;

 ● 东软控股SPV:即“东控第五投资”与“东控第七投资”合称;

 ● 东软控股:即“东软控股SPV”与“斯迈威控股”合称。

 一、概述

 (一)交易背景

 于2014年12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沈阳东软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东软熙康控股有限公司引进投资者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本公司、东软医疗与投资者签订《沈阳东软医疗系统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协议》,本公司、熙康与投资者签订《东软熙康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协议》,两个交易均分两次进行交割,两个交易的相应交割拟同时发生并完成。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基于上述协议约定,分别与交易对方商定与签署具体交易文件,包括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等。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2014年12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相关公告。

 (二)交易基本情况

 公司七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沈阳东软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东软熙康控股有限公司引进投资者签订第一次交割法律文件的议案》:

 1、沈阳东软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引进投资者签订第一次交割法律文件

 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本公司、东软医疗与威志环球、高盛、通和共同签订东软医疗引进投资者第一次交割相关的《增资及股权购买协议》、《合资合同》、《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根据约定:

 各方确认第一次交割前东软医疗的估值为25亿元人民币。威志环球、高盛、通和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现金方式出资等值于349,321,484元人民币的美元(“增资对价”),对东软医疗进行增资。东软医疗本次新增注册资本170,992,231元人民币,增资对价超过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东软医疗资本公积。威志环球、高盛、通和合计出资等值于721,196,290元人民币的美元(“股权转让对价”,与增资对价合称为“认购对价”),从本公司购买本公司持有的东软医疗28.85%(第一次交割完成前)的股权,占第一次交割完成后东软医疗股权的25.31%。

 东软医疗第一次交割具体情况见下表:

 单位:元人民币

 ■

 上述增资对价、股权转让对价,威志环球、高盛、通和应在交易条件满足(基于其性质应当在交割日满足的条件除外)、或被相应的有权方豁免后第21个工作日或之前的特定一日(“交割日”)向本公司和东软医疗分别在境外开立的共管账户相应支付。在第二次交割完成之前,未经投资方确认并同意,认购对价资金不得进行支付或处置。

 东软医疗第一次交割的工商登记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各方应签署东软医疗第二次交割的交易文件。在第一次交割日起6个月内,若第二次交割未完成或不能进行,则本公司应于该等期间届满后30日内按照第一次交割时的认购对价原价回购各投资方持有的东软医疗的全部股权。

 第一次交割完成后,东软医疗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注册资本由1,223,745,450元人民币增加至1,394,737,681元人民币,本公司将持有东软医疗62.43%的股权。

 2、东软熙康控股有限公司引进投资者签订第一次交割法律文件

 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本公司、东软香港、熙康、熙康北京与景建创投、高盛、协同禾创、东控第五投资、东控第七投资、斯迈威控股共同签订熙康引进投资者第一次交割相关的《增资协议》、《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根据约定:

 各方确认第一次交割前熙康的估值为1.5亿美元。在此基础上,景建创投、高盛、协同禾创、东控第五投资、东控第七投资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现金方式以美元现金9,850万美元(“增资对价”),认购熙康新增股权。熙康本次新增发行3,349万股(“新增股权”)。

 熙康第一次交割具体情况见下表:

 单位:美元

 ■

 上述增资对价,景建创投、高盛、协同禾创、东控第五投资、东控第七投资应在交易条件满足(基于其性质应当在交割日满足的条件除外)、或被相应的有权方豁免后第21个工作日或之前的特定一日(“交割日”)向熙康指定的账户支付。熙康第一次交割后2个月内,熙康应将增资款打入境内,用于熙康及受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及分支机构按照协议约定的资金用途进行业务发展及经营。

 熙康第一次交割后3个工作日内,各方应签署熙康第二次交割的交易文件。在投资东软医疗第一次交割完成后6个月内,若熙康第二次交割未完成或不能进行,则熙康或本公司应于该等期间届满后30日内按照熙康第一次交割时的增资对价原价回购各出资方持有的熙康的全部股权。

 第一次交割完成后,熙康已发行股份由5,100万股增加至8,449万股,本公司将间接持有熙康42.25%的股权,不再将熙康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对于上述东软医疗、熙康的两项交易,鉴于对方中东控第五投资、东控第七投资、斯迈威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大连东软控股有限公司,大连东软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0098%的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大连东软控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法人,本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实施尚需获得国家商务等管理部门的批准。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于2015年9月14日召开的公司七届十九次董事会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会董事9名,实到9名,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沈阳东软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东软熙康控股有限公司引进投资者签订第一次交割法律文件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刘积仁、王勇峰、陈锡民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事前认可并在董事会上发表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表示同意。独立董事:刘明辉、吴建平、王巍。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公司董事会已对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1、威志环球有限公司(Prestige Will Global Limited,简称:威志环球)

 (1)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英属维尔京群岛

 (3)主要办公地点:P.O. 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4)董事:Lin Tun,Trevor So

 (5)已发行股份:1股

 (6)主营业务:项目投资

 (7)实际控制人:弘毅投资,成立于2003年,是联想控股成员企业中专事股权投资及管理业务的公司,管理资金规模超过460亿元,是中国领先的投资机构。弘毅集聚全球优质资本,专注中国市场,围绕城镇化、消费升级两大主题,已在机械装备、医药健康、消费渠道、文化传媒、金融服务等领域投资于近80家企业,包括石药集团、中联重科、中集集团、苏宁云商、城投控股、锦江股份、PizzaExpress(英国)等,并通过引进市场化治理机制、输出先进管理经验,推动一批中国企业成为行业乃至世界领先企业。

 Canada Pension Plan Investment Board (加拿大养老基金投资公司)(“CPPIB”)拟在本协议签署后直接或间接投资威志环球。CPPIB是一家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基金总部位于多伦多,截至2015年3月31日基金总规模为2,646亿加元。

 2、景建创投有限公司(Kingset Ventures Limited,简称:景建创投)

 (1)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英属维尔京群岛

 (3)主要办公地点:P.O. 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4)董事:Yuan Bing,Trevor So

 (5)已发行股份:1股

 (6)主营业务:项目投资

 (7)实际控制人:弘毅投资,成立于2003年,是联想控股成员企业中专事股权投资及管理业务的公司,管理资金规模超过460亿元,是中国领先的投资机构。弘毅集聚全球优质资本,专注中国市场,围绕城镇化、消费升级两大主题,已在机械装备、医药健康、消费渠道、文化传媒、金融服务等领域投资于近80家企业,包括石药集团、中联重科、中集集团、苏宁云商、城投控股、锦江股份、PizzaExpress(英国)等,并通过引进市场化治理机制、输出先进管理经验,推动一批中国企业成为行业乃至世界领先企业。

 3、Noble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简称:高盛)

 (1)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开曼群岛

 (3)主要办公地点: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4)法定代表人:Eric Goldstein

 (5)已发行股份:1股

 (6)主营业务:项目投资

 (7)实际控制人:高盛集团有限公司,是世界领先的投资银行、证券和投资管理公司,为企业、金融机构、政府、高净值个人等各领域的众多客户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公司成立于1869年,总部位于纽约,在世界各地的所有主要金融中心均设有分支机构。

 4、First Scan Limited(简称:通和)

 (1)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开曼群岛

 (3)主要办公地点:香港中环皇后大道99号中环中心6707室

 (4)法定代表人:CHUNG SAU YIN

 (5)已发行股份:50,000股

 (6)主营业务:项目投资

 (7)实际控制人:通和资本,是一家植根于中国市场的优秀的风险投资机构,专注于生命科学和健康医疗行业的创新型投资机会。对于中国的制药、生物技术、医疗器械和其他相关领域有着深刻的洞察和理解。

 5、Syn Invest Co. Ltd(简称:协同禾创)

 (1)企业性质:有限公司

 (2)注册地:英属维京群岛

 (3)主要办公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天利中央广场A座3306

 (4)授权签字人:李万寿

 (5)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

 (6)主营业务:项目投资

 (7)实际控制人:协同创新,是一家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主要业务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地产投资、资本运作、上市公司并购业务、股权投资业务、项目孵化与融资顾问、财务顾问等。其创始人李万寿及管理团队全部拥有丰富的风控和投资专业经验。

 6、东控国际第五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东控第五投资)

 (1)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英属维京群岛

 (3)地址:P.O. 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4)法定代表人:刘积仁

 (5)已发行股份:10,000股

 (6)主营业务:商务服务业

 (7)实际控制人:大连东软控股有限公司。

 7、东控国际第七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东控第七投资)

 (1)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英属维京群岛

 (3)地址:P.O. 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4)法定代表人:刘积仁

 (5)已发行股份:10,000股

 (6)主营业务:商务服务业

 (7)实际控制人:大连东软控股有限公司。

 8、斯迈威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斯迈威控股)

 (1)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英属维尔京群岛

 (3)地址:P.O. 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4)法定代表人:刘积仁

 (5)发行股份:2,000股

 (6)出资总额:2万美元

 (7)主营业务:IT及相关服务

 (8)股东情况:斯迈威控股为Neusoft Holdings International Inc.的全资子公司,Neusoft Holdings International Inc.为大连东软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9)2014年度主要财务指标:(未经审计,币种:美元)资产总额1.27万美元、资产净额-118.82万美元、营业收入0万美元、净利润-0.12万美元。

 9、大连东软控股有限公司

 (1)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黄浦路901-7号

 (3)主要办公地点:辽宁省大连市软件园路8-5号B2楼

 (4)法定代表人:刘积仁

 (5)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项目投资、投资咨询、受托资产管理;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房屋租赁。(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情况:大连东软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业务进展顺利。

 (8)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5.0098%的股权。其为东控第五投资、东控第七投资、斯迈威控股的实际控制人。

 (9)2014年度主要财务指标:(经审计,币种:人民币)资产总额147,754.3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合计36,988.67万元、营业收入34,837.4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278.34万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沈阳东软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引进投资者第一次交割的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标的:沈阳东软医疗系统有限公司股权

 2、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任何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沈阳东软医疗系统有限公司情况介绍

 (1)成立时间:1998年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6号

 (4)主要办公地点: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6号

 (5)法定代表人:刘积仁

 (6)注册资本:1,223,745,450元人民币

 (7)与本公司关系:现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8)主营业务:主要从事CT、MRI、X线机、超声、数字化医疗诊断、治疗设备及附件的研究、制造等

 (9)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人民币

 ■

 注:东软医疗2014年度的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审计,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东软熙康控股有限公司引进投资者第一次交割的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标的:东软熙康控股有限公司股权

 2、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任何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东软熙康控股有限公司情况介绍

 (1)英文名称:Neusoft Xikang Holdings Inc.

 (2)成立时间:2011年

 (3)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开曼群岛

 (5)地址:Clifton House, 75 Fort Street, PO Box 1350, Grand Cayman, KY1-1108, Cayman Islands

 (6)已发行股份:5,100万股

 (7)董事:刘积仁、卢朝霞、Klaus Michael Zimmer

 (8)出资总额:400万美元

 (9)股东情况:

 ■

 斯迈威控股为Neusoft Holdings International Inc.的全资子公司,Neusoft Holdings International Inc.为大连东软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10)经营范围:IT及相关服务

 (11)与本公司的关系:现为本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

 (1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人民币

 ■

 注:熙康2014年度的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审计,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主要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沈阳东软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增资及股权购买协议》主要条款

 1、协议主体

 1.1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威志环球有限公司(Prestige Will Global Limited)

 1.3 Noble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1.4 First Scan Limited

 1.5沈阳东软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2、增资及股权转让

 2.1各方确认,本次投资前东软医疗估值为25亿元人民币。

 2.2增资

 各方一致同意,由威志环球、高盛、通和对东软医疗进行增资,东软医疗本次新增注册资本额为170,992,231元人民币,占增资完成后东软医疗注册资本的12.26%(“新增股权”)。威志环球、高盛、通和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现金方式出资等值于349,321,484元人民币的美元(“增资对价”),增资对价超过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计入东软医疗资本公积。

 2.3股权转让

 各方一致同意,由东软集团向威志环球、高盛、通和出让其所持有的东软医疗28.85%(本次投资完成前)的股权,占本次投资完成后东软医疗股权的25.31%(“协议转让股权”,与新增股权合称为“标的股权”),威志环球、高盛、通和应向东软集团支付等值于721,196,290元人民币的美元的股权转让对价(“股权转让对价”,与增资对价合称为“认购对价”),各投资方受让的股权及对价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

 威志环球、高盛、通和应在交易条件满足(基于其性质应当在交割日满足的条件除外)、或被相应的有权方豁免后第21个工作日或之前的特定一日(“交割日”),向东软集团和东软医疗分别开立的共管账户一和共管账户二(东软医疗和东软集团应在认购对价支付前至少5个工作日通知威志环球、高盛、通和该银行账户的有关信息)分别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和增资对价,总计等值于1,070,517,774元人民币的美元的认购对价,并向东软医疗及东软集团提供汇款证明文件(“交割”)。

 上述共管账户一,指东软集团或其境外子公司在中国境外开立的、以东软集团或其境外子公司为开户人且以投资方为监管方的银行共管账户,用于收取交割时投资方分别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共管账户二,指东软医疗或其境外子公司在中国境外开立的、以东软医疗或其境外子公司为开户人且以投资方为监管方的银行共管账户,用于收取交割时投资方分别支付的增资对价。

 3、资金用途

 东软医疗将利用增资对价的资金进一步加强产品研发和市场推广投入,以及积极开展境内外并购,持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或用于依据董事会会议而作出的其他与主业相关的业务发展需要。

 4、交割的主要先决条件

 本次投资的交割应受制于以下条件的满足,或由相应的有权方书面豁免:

 (1)各方已同意且适格签署本次投资相关的交易文件,东软集团和东软医疗不存在重大违约;

 (2)本次投资获得商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若需要)批准,且该等批准和授权文件未就交易文件拟议的本次投资对交易文件的条款进行重大方面的修改。东软医疗已获得并已向威志环球、高盛、通和提供批准及授权文件的复印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A. 商务部门就本次投资和交易文件签发的批复;

 B. 由有权政府机关签发的反映本次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东软医疗及东软集团已向威志环球、高盛、通和提供截至交割日的原尽职调查范围内事实情况变更的新材料,且东软医疗及其子公司均保持正常经营,在商业运营、财务状况、管理、人事等方面未发生已经产生或可合理预期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4)东软医疗的法律顾问已经向威志环球、高盛、通和交付了满足要求的法律意见书;

 (5)对熙康投资的第一次交割已完成或与本次投资的交割同时发生并完成。为避免疑义,通和的本次投资不受限于本项的限制。

 5、交割后承诺

 5.1东软医疗和东软集团的主要承诺

 (1)在第二次交割完成之前,未经投资方确认并同意,认购对价资金不得进行支付或处置。

 (2)第一次交割的工商登记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各方应签署第二次交割的交易文件。

 (3)在第一次交割日起6个月内,若第二次交割未完成或不能进行,则东软集团应于该等期间届满后30日内按照第一次交割时的认购对价原价回购各投资方持有的东软医疗的全部股权。

 5.2投资方的主要承诺

 威志环球、高盛、通和将按期支付认购对价。如任一投资方在交割日无法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足额支付认购对价,则延迟支付一方(“延迟方”)应就未按期足额支付金额按每延迟一天1%。的比例向东软集团(转让时)或东软医疗(增资时)支付违约金。超过1个月未按期足额支付的,东软集团和按时足额支付资金的其他方有权依照届时的持股比例,协商认购或购买延迟方未能按期足额支付金额所对应的股权。

 6、终止

 6.1经各方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并确定终止生效时间,可以终止本协议。

 6.2如果在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交割之前,若发生如下事件,一方或以下各项列明的有权终止的一方(视具体情形而定)可于终止生效日前至少10个营业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终止本协议,并于通知中载明终止生效日期:

 (1)另一方的陈述或保证在重大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具有重大误导或有重大遗漏;

 (2)另一方在重大方面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约定、承诺、义务,履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指出该违约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予以纠正。若在此30天期限内该违约没有予以纠正或者违约方没有提出令履约方接受的纠正/赔偿方案(如该方案为合理的,则履约方不应拒绝),履约方应有权经书面通知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中与该履约方的约定,但不影响其他各方继续认可本协议的效力并由其他各方与履约方继续执行;

 (3)东软医疗发生总体转让,或者宣告进入刑事程序、破产或资不抵债的任何法律程序由东软医疗提起或针对东软医疗提起,或者破产、资不抵债或重组而导致的清算、解散、重组或债务重整的相关法律程序由东软医疗提起或针对东软医疗提起,则可由威志环球或高盛、通和终止本协议;

 (4)如果本次交易在2015年12月31日前仍未满足交割先决条件或被有权方豁免,威志环球、高盛、通和中的任一方应有权终止本协议,但不影响其他投资方继续认可本协议的效力并继续执行。

 7、赔偿和违约责任

 7.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任何具体交易文件及其他与本协议的履行相关的其他协议中的陈述、保证、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本协议任何一方对某一或某些条款的违约,不得影响该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其它条款的义务。

 7.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交易文件及其他与本协议的履行相关的其他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合称“损失”)赔偿守约方。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补偿金总额应当与因该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相同,上述补偿包括守约方因履约而应当获得的利益,但该补偿不得超过协议各方的合理预期。如果该等补偿将导致守约方产生任何税务成本,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补偿金总额应足以补偿守约方所受损失并加上该税务成本。

 为避免疑义,威志环球、高盛、通和每一方应独立非连带地承担本协议及交易文件中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威志环球、高盛、通和中的任一方若发生违约,其他各投资方不应为该等投资方的任何行为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且不应为此受到任何损害。

 7.3若东软集团、东软医疗内部决策机关不予批准本次投资(但东软集团的股东大会因东软集团不可控制的原因而未予批准的情形除外),东软集团和东软医疗应承担威志环球、高盛、通和由此而发生的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费用、财务顾问费用等。

 8、管辖法律

 本协议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关于冲突法的原则除外。

 9、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或其违约、终止或无效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或其违约、终止或无效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论或诉求(“争议”),应通过本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提出请求的一方应通过载有日期的通知,及时告知其他各方。如果在该争议通知日期后的30天内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事项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根据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0、成立和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适当签署后成立,经商务部门批准后生效。

 (二)沈阳东软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合资合同》主要条款

 1、协议主体

 1.1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威志环球有限公司(Prestige Will Global Limited)

 1.3 Noble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1.4 First Scan Limited

 1.5沈阳东软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2、公司性质

 东软医疗为一家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

 东软医疗注册资本为1,394,737,681元人民币。投资总额为1,600,000,000元人民币。东软医疗股东认缴的出资及出资方式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

 各方一致同意根据《增资及股权购买协议》的规定进行增资及股权购买。

 4、回购权

 如果东软医疗在第二次交割日起6年内(“回购期”)未能实现上市且威志环球、高盛、通和并未以其所持有的东软医疗股权被整体收购等其他方式退出(“上市目标”),则威志环球、高盛、通和中的任一方(“售股方”)有权单方面要求:

 (1)若上述上市目标未能达成主要归咎于东软集团的主观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东软集团的:(ⅰ)主观过错或重大过失,(ⅱ)具备重组或上市条件而未尽合理努力,(ⅲ)拖延或未尽合理努力推进重组或上市进程,则:

 (A)东软集团应按照售股方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以达成上市目标;或

 (B)东软集团及其指定的第三方应按照售股方的要求回购该售股方持有的东软医疗全部或部分股权(“回购标的股权”),回购价格按照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确认:(ⅰ)东软集团和售股方(若存在多方售股方,则应由持股超过全部售股方所持股权2/3的且两家以上的售股方一致同意)聘请共同认可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回购标的股权进行评估而确定的评估值;(ⅱ)售股方为获得回购标的股权向东软医疗和东软集团所实际支付的认购价款(以《增资及股权购买协议》所列人民币为准,“实际价款”) + 自认购价款的支付日至回购实际发生之日按照每年8%的复利计算的利息(“复利利息”) - 已分配给售股方的回购标的股权所对应的利润(“已分配利润”)。为避免歧义,若已分配利润大于复利利息,对于超出的部分,售股方无义务向任何一方支付任何价款,且超出部分不应计入上述公式而使得公式结果小于实际价款。

 (2)若上市目标未能达成是因不归咎于东软集团的主观原因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性原因等(但因售股方未能完成上市架构搭建手续除外),则售股方有权单方面要求东软集团及其指定的第三方回购回购标的股权。回购价格按照以下确认:实际价款 + 自投资款的支付日至回购实际发生之日按照每年2%的单利计算的利息(“单利利息”) - 已分配利润。为避免歧义,若已分配利润大于单利利息,对于超出的部分,售股方无义务向任何一方支付任何价款,且超出部分不应计入上述公式而使得公式结果小于实际价款。

 5、董事会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威志环球应有权委派其中1名董事,东软集团应有权委派其中4名董事。董事长由东软集团委派的董事担任。

 6、监事会及观察员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2名成员由东软集团委派产生,另1名成员作为职工监事职工代表担任,并经东软医疗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设2名观察员,通和及威志环球各有权委派1名观察员,观察员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所有下属委员会会议)。

 7、经营管理机构

 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由东软集团提名。

 8、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为5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9、终止

 9.1经各方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本合同、并确定终止生效时间,可以终止本合同。

 9.2如果在本合同签署日起至交割之前,若发生如下事件,一方或以下各项列明的有权终止的一方(视具体情形而定)可于终止生效日前至少10个营业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终止本合同,并于通知中载明终止生效日期:

 (1)另一方的陈述或保证在重大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具有重大误导或有重大遗漏;

 (2)另一方在重大方面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约定、承诺、义务,履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指出该违约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予以纠正。若在此30天期限内该违约没有予以纠正或者违约方没有提出令履约方接受的纠正/赔偿方案(如该方案为合理的,则履约方不应拒绝),履约方应有权经书面通知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中与该履约方的约定,但不影响其他各方继续认可本合同的效力并由其他各方与履约方继续执行;

 (3)东软医疗进行总体转让,或者宣告进入刑事程序、破产或资不抵债的任何法律程序由东软医疗提起或针对东软医疗提起,或者破产、资不抵债或重组而导致的清算、解散、重组或债务重整的相关法律程序由东软医疗提起或针对东软医疗提起,则可由威志环球或高盛、通和终止本合同;

 (4)如果本次交易在2015年12月31日前仍未满足《增资及股权购买协议》所列的交割先决条件或被有权方豁免,威志环球、高盛、通和中的任一方应有权终止本合同,但不影响其他投资方继续认可本合同的效力并继续执行。

 10、赔偿和违约责任

 10.1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任何具体交易文件及其他与本合同的履行相关的其他协议中的陈述、保证、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某一或某些条款的违约,不得影响该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其它条款的义务。

 10.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交易文件及其他与本合同的履行相关的其他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合称“损失”)赔偿守约方。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补偿金总额应当与因该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相同,上述补偿包括守约方因履约而应当获得的利益,但该补偿不得超过协议各方的合理预期。如果该等补偿将导致守约方产生任何税务成本,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补偿金总额应足以补偿守约方所受损失并加上该税务成本。

 为避免疑义,威志环球、高盛、通和每一方应独立非连带地承担本合同及交易文件中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威志环球、高盛、通和中的任一方若发生违约,其他各投资方不应为该等投资方的任何行为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且不应为此受到任何损害。

 威志环球、高盛、通和承认,威志环球、高盛、通和并非依赖任何人、企业或法人团体(除东软集团、东软医疗及其高管及董事外)来进行投资或作出对东软医疗的投资决定。威志环球、高盛、通和同意,任何投资方或投资方各自的控制人、高管、董事、合伙人、代理人或员工,就上述任何人在此前及此后针对本次投资所采取的或未采取的任何行动,对任何其他投资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1、管辖法律

 本合同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关于冲突法的原则除外。

 12、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或其违约、终止或无效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或其违约、终止或无效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论或诉求(“争议”),应通过本合同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提出请求的一方应通过载有日期的通知,及时告知其他各方。如果在该争议通知日期后的30天内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事项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根据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3、成立和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适当签署后成立,经商务部门批准后生效。

 (三)东软熙康控股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主要条款

 1、协议主体

 1.1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景建创投有限公司(Kingset Ventures Limited)

 1.3 Noble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1.4 Syn Invest Co. Ltd

 1.5东控国际第五投资有限公司

 1.6东控国际第七投资有限公司

 1.7斯迈威控股有限公司

 1.8东软(香港)有限公司

 1.9东软熙康控股有限公司

 1.10东软熙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2、增资

 2.1各方确认,本次投资前熙康估值为1.5亿美元。

 2.2增资

 各方一致同意,熙康向景建创投、高盛、协同禾创、东控第五投资、东控第七投资发行33,490,000股(“增资”),占增资完成后熙康全部已发行股份的39.6379%(“新增股权”)。景建创投、高盛、协同禾创、东控第五投资、东控第七投资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现金方式出资98,500,000美元(“增资对价”)认购新增股权。各投资方增资情况如下:

 单位:美元

 ■

 景建创投、高盛、协同禾创、东控第五投资、东控第七投资应在交易条件满足(基于其性质应当在交割日满足的条件除外)、或被相应的有权方豁免后第21个工作日或之前的特定一日(“交割日”),向熙康指定的账户(熙康应在增资对价支付前至少5个工作日通知景建创投、高盛、协同禾创、东控第五投资、东控第七投资该银行账户的有关信息)支付增资对价,总计98,500,000美元的增资对价,并向熙康及其现有股东提供汇款证明文件(“交割”)。

 3、资金用途

 熙康将利用增资对价的资金进一步加强产品研发和市场推广投入,以及积极开展境内外并购,持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或用于董事会批准的其他与主业相关的业务发展需要。

 4、交割的主要先决条件

 第一次交割应受制于以下条件的满足,或由相应的有权方书面豁免:

 (1)各方已同意且适格签署本次投资相关的交易文件,熙康及其现有股东不存在重大违约;

 (2)本次投资获得审批机关的事前批准(若需要),且该等批准和授权文件未就交易文件拟议的本次投资对交易文件的条款进行重大方面的修改。熙康已获得并已向景建创投、高盛、协同禾创提供批准及授权文件的复印件;熙康股东会或董事会已采取一切必要的程序通过并批准了增资、新董事之任命及章程;

 (3)熙康及其现有股东已向景建创投、高盛、协同禾创提供截至交割日的原尽职调查范围内事实情况变更的新材料,且熙康及其子公司均保持正常经营,在商业运营、财务状况、管理、人事等方面未发生已经产生或可合理预期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4)熙康的开曼法律顾问已经向景建创投、高盛、协同禾创交付了满足要求的法律意见书;

 (5)对投资东软医疗的第一次交割已完成或与本次投资的交割同时发生并完成。为避免疑义,协同禾创的本次投资不受限于本项的限制。

 5、交割后承诺

 5.1熙康及其现有股东的主要承诺

 (1)第一次交割后2个月内,熙康应将增资款打入境内,用于熙康及受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及分支机构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资金用途进行业务发展及经营。

 (2)第一次交割后3个工作日内,各方应签署第二次交割的交易文件。

 (3)在投资东软医疗第一次交割完成后6个月内,若熙康第二次交割未完成或不能进行,则熙康或东软集团应于该等期间届满后30日内按照第一次交割时的增资对价原价回购景建创投、高盛、协同禾创、东软控股SPV持有的熙康的全部股权。

 5.2出资方的主要承诺

 景建创投、高盛、协同禾创、东软控股SPV将按期支付增资对价。如任一出资方在交割日无法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足额支付增资对价,则延迟支付一方(“延迟方”)应就未按期足额支付金额按每延迟一天1%。的比例向熙康支付违约金。超过1个月未按期足额支付的,东软集团和按时足额支付资金的其他方有权依照届时的持股比例,协商认购延迟方未能按期足额支付金额所对应的股权。

 6、终止

 6.1经各方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并确定终止生效时间,可以终止本协议。

 6.2如果在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交割之前,若发生如下事件,一方或以下各项列明的有权终止的一方(视具体情形而定)可于终止生效日前至少10个营业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终止本协议,并于通知中载明终止生效日期:

 (1)另一方的陈述或保证在重大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具有重大误导或有重大遗漏;

 (2)另一方在重大方面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约定、承诺、义务,履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指出该违约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予以纠正。若在此30天期限内该违约没有予以纠正或者违约方没有提出令履约方接受的纠正/赔偿方案(如该方案为合理的,则履约方不应拒绝),履约方应有权经书面通知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中与该履约方的约定,但不影响其他各方继续认可本协议的效力并由其他各方与履约方继续执行;

 (3)熙康或熙康北京发生总体转让,或者宣告进入刑事程序、破产或资不抵债的任何法律程序由熙康或熙康北京提起或针对熙康或熙康北京提起,或者破产、资不抵债或重组而导致的清算、解散、重组或债务重整的相关法律程序由熙康或熙康北京提起或针对熙康或熙康北京提起,则可由景建创投或高盛、协同禾创、东软控股SPV终止本协议;

 (4)如果本次交易在2015年12月31日前仍未满足交割先决条件或被有权方豁免,景建创投、高盛、协同禾创中的任一方应有权终止本协议,但不影响其他投资方继续认可本协议的效力并继续执行。

 7、赔偿和违约责任

 7.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任何具体交易文件及其他与本协议的履行相关的其他协议中的陈述、保证、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本协议任何一方对某一或某些条款的违约,不得影响该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其它条款的义务。

 7.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交易文件及其他与本协议的履行相关的其他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合称“损失”)赔偿守约方。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补偿金总额应当与因该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相同,上述补偿包括守约方因履约而应当获得的利益,但该补偿不得超过协议各方的合理预期。如果该等补偿将导致守约方产生任何税务成本,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补偿金总额应足以补偿守约方所受损失并加上该税务成本。

 为避免疑义,景建创投、高盛、协同禾创、东软控股SPV每一方应独立非连带地承担本协议及交易文件中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景建创投、高盛、协同禾创、东软控股SPV中的任一方若发生违约,其他各出资方不应为该等出资方的任何行为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且不应为此受到任何损害。

 7.3若东软集团、熙康内部决策机关不予批准本次投资(但东软集团的股东大会因东软集团不可控制的原因而未予批准的情形除外),东软集团和熙康应承担景建创投、高盛、协同禾创由此而发生的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费用、财务顾问费用等。

 8、管辖法律

 本协议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关于冲突法的原则除外。

 9、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或其违约、终止或无效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或其违约、终止或无效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论或诉求(“争议”),应通过本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提出请求的一方应通过载有日期的通知,及时告知其他各方。如果在该争议通知日期后的30天内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事项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根据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0、成立和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适当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四)东软熙康控股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主要条款

 1、协议主体

 1.1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景建创投有限公司(Kingset Ventures Limited)

 1.3 Noble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1.4 Syn Invest Co. Ltd

 1.5东控国际第五投资有限公司

 1.6东控国际第七投资有限公司

 1.7斯迈威控股有限公司

 1.8东软(香港)有限公司

 1.9东软熙康控股有限公司

 1.10东软熙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2、公司性质

 熙康为一家依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

 3、股本及增资额

 本次投资完成后,熙康的授权股份数增至300,000,000股,分为17,340,000股A类普通股和282,660,000股普通股;已发行股份增至84,490,000股,景建创投将持有8,670,000股A类普通股,高盛、协同禾创、东控第五投资、东控第七投资和东软香港、斯迈威控股将持有其他75,820,000股一般普通股。

 4、回购权

 4.1如果熙康在第二次交割日起6年内(“回购期”)未能实现上市且景建创投、高盛、协同禾创并未以其所持有的熙康股权被整体收购等其他方式退出(“上市目标”),则景建创投、高盛、协同禾创中的任一方(“售股方”)有权单方面要求:

 (1)若上述上市目标未能达成主要归咎于东软集团、东软控股(“回购方”)的主观原因,包括但不限于:(ⅰ)主观过错或重大过失,(ⅱ)具备重组或上市条件而未尽合理努力,(ⅲ)拖延或未尽合理努力推进重组或上市进程,则:

 (A)回购方应按照售股方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以达成上市目标;或

 (B)回购方及其指定的第三方应按照售股方的要求回购该售股方持有的熙康全部或部分股权(“回购标的股权”),回购价格按照以下两者中较高者确认:(ⅰ)回购方和售股方(若存在多方售股方,则应由持股超过全部售股方所持股权2/3的且两家以上的售股方一致同意)聘请共同认可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回购标的股权进行评估而确定的评估值;(ⅱ)售股方为获得回购标的股权向熙康所实际支付的认购价款(以《增资协议》为准,“实际价款”) + 自认购价款的支付日至回购实际发生之日按照每年8%的复利计算的利息(“复利利息”) - 已分配给售股方的回购标的股权所对应的利润(“已分配利润”)。为避免歧义,若已分配利润大于复利利息,对于超出的部分,售股方无义务向任何一方支付任何价款,且超出部分不应计入上述公式而使得公式结果小于实际价款。

 (2)若上市目标未能达成是因不归咎于回购方的主观原因的原因而导致,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性原因等,则售股方有权单方面要求回购方及其指定的第三方回购回购标的股权。

 4.2如熙康在回购期届满时未能实现上市且东软控股SPV并未以其股权转让等其他方式退出,则东软控股SPV亦如同景建创投、高盛、协同禾创享有回购的权利,由东软集团回购东软控股SPV在本次投资增加持有的熙康股权,回购价格为东软控股SPV为获得拟被回购的股权向熙康所实际支付的投资款,但不包括任何利息。

 5、董事会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东软香港应有权委派其中2名董事,景建创投应有权委派其中1名董事,斯迈威控股有权委派1名董事,协同禾创有权委派1名董事。董事长由东软香港委派的董事担任。

 6、观察员

 设3名观察员,景建创投、高盛、协同禾创各有权委派1名观察员,观察员可列席熙康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和熙康北京的董事会会议(及前述股东会、董事会的所有下属委员会会议)。

 7、经营管理机构

 设总经理,由东软香港提名、董事会任命。

 8、终止

 8.1经各方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并确定终止生效时间,可以终止本协议。

 8.2如果在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交割之前,若发生如下事件,一方或以下各项列明的有权终止的一方(视具体情形而定)可于终止生效日前至少10个营业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终止本协议,并于通知中载明终止生效日期:

 (1)另一方的陈述或保证在重大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具有重大误导或有重大遗漏;

 (2)另一方在重大方面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约定、承诺、义务,履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指出该违约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予以纠正。若在此30天期限内该违约没有予以纠正或者违约方没有提出令履约方接受的纠正/赔偿方案(如该方案为合理的,则履约方不应拒绝),履约方应有权经书面通知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与该履约方的约定,但不影响其他各方继续认可本协议的效力并由其他各方与履约方继续执行协议;

 (3)熙康进行总体转让,或者宣告进入刑事程序、破产或资不抵债的任何法律程序由熙康提起或针对熙康提起,或者破产、资不抵债或重组而导致的清算、解散、重组或债务重整的相关法律程序由熙康提起或针对熙康提起,则可由景建创投或高盛、协同禾创、东软控股SPV终止本协议;

 (4)如果本次交易在2015年12月31日前仍未满足《增资协议》所列的交割先决条件或被有权方豁免,景建创投、高盛、协同禾创中的任一方应有权终止本协议,但不影响其他投资方继续认可本协议的效力并继续执行。

 9、赔偿和违约责任

 9.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任何具体交易文件及其他与本协议的履行相关的其他协议中的陈述、保证、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本协议任何一方对某一或某些条款的违约,不得影响该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其它条款的义务。

 9.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交易文件及其他与本协议的履行相关的其他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合称“损失”)赔偿守约方。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补偿金总额应当与因该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相同,上述补偿包括守约方因履约而应当获得的利益,但该补偿不得超过协议各方的合理预期。如果该等补偿将导致守约方产生任何税务成本,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补偿金总额应足以补偿守约方所受损失并加上该税务成本。

 为避免疑义,景建创投、高盛、协同禾创每一方应独立非连带地承担本协议及交易文件中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景建创投、高盛、协同禾创若发生违约,其他各投资方不应为该等投资方的任何行为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且不应为此受到任何损害。

 景建创投、高盛、协同禾创承认,景建创投、高盛、协同禾创并非依赖任何人、企业或法人团体(除斯迈威控股、东软香港、熙康及其高管及董事外)来进行投资或作出对熙康的投资决定。景建创投、高盛、协同禾创同意,任何投资方或投资方各自的控制人、高管、董事、合伙人、代理人或员工,就上述任何人在此前及此后针对本次投资所采取的或未采取的任何行动,对任何其他投资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0、管辖法律

 本协议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关于冲突法的原则除外。

 11、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或其违约、终止或无效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或其违约、终止或无效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论或诉求(“争议”),应通过本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提出请求的一方应通过载有日期的通知,及时告知其他各方。如果在该争议通知日期后的30天内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事项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根据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2、成立和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适当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东软医疗、熙康引进投资者分别分两次交割,本次签订的为第一次交割法律文件。第一次交割完成后,各方将商定签署第二次交割法律文件。

 第一次交割完成后,东软医疗注册资本由12.24亿元人民币增加至13.95亿元人民币,本公司将持有东软医疗62.43%的股权。本公司继续将东软医疗纳入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转让部分股权确认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待第二次交割后再将转让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第一次交割完成后,熙康已发行股份由5,100万股增加至8,449万股,本公司将间接持有熙康42.25%的股权,不再将熙康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根据相关投资协议,并结合第二次交割与第一次交割的关联性,本公司将对剩余股权的重估收益待第二次交割最终完成时确认。

 六、备查文件

 1、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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