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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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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55 证券简称:精伦电子 公告编号:2015-058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9月1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70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学阳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3人,董事秦仓法先生、独立董事黄静女士、独立董事李丽芳女士因公务无法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黄慧女士因公务无法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张万宏先生亲自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的律师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15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调整2015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2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德生 邱萍萍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5日

 证券代码:600355 股票简称:精伦电子 编号:临2015-059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公司股票交易于2015年9月10日、9月11日、9月14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本公司股票交易于2015年9月10日、9月11日、9月14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情况,本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书面函证了公司控股股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除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事宜。

 2、2015年9月8日公司刊登《精伦电子关于终止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公告》,为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承诺自2015年9月10日起六个月内不再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详见刊登于2015年9月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精伦电子关于终止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公告》)。

 3、2015年9月8日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http://sns.sseinfo.com)的“上证e访谈”栏目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就终止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了互动交流和沟通(详见刊登于2015年9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精伦电子关于终止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的公告》)。

 4、近日,有媒体发布题为“精伦电子复牌在即 质押股票或遇平仓风险”的文章,文章称“不少投资者担心公司股票复牌后的补跌将引发股票质押被平仓的风险。”公司已对媒体传闻进行了澄清(详见刊登于2015年9月1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精伦电子关于媒体传闻的澄清公告》)。

 5、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股东张学阳先生(持股37,000,000股,占总股本15.04%)和公司管理层函证,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之处;除了前述及在指定媒体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未发生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控股权的变动、重大诉讼和仲裁等。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上述已披露信息,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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