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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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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15-071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宇顺电子”)的全资子公司赤壁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壁宇顺”)于2015年9月8日收到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赤壁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15)字第41号、(2015)字第42号)等材料,赤壁宇顺对赤壁市国土资源局《闲置土地认定书》<赤土资闲定字(2015)02号、赤土资闲定字(2015)03号>不服,向赤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已获受理,并将于2015年9月15日在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的有关当事人

 1、原告方

 原告:赤壁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赤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伙光谷产业园

 2、被告方

 被告:赤壁市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赤壁市瑞通大道198号

 (二)本次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11年11月,公司拟投资8.3亿元在赤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赤壁开发区”)建设电子玻璃产业化基地项目(以下简称“赤壁基地”),根据公司与赤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签订的《电子玻璃产业化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赤壁政府应为公司提供“七通一平”项目用地331.79亩、代建10万平米工业厂房。

 后续,由于赤壁政府未按《投资协议书》约定提供完整的项目用地,代建工程未按时完工、交付,污水处理、供电等配套设施亦无法满足公司募投项目按期投产需求,项目预期效益无法实现。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快速变化的市场现状,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变更及终止了在赤壁基地实施的相关募投项目,并决定解除与赤壁政府签署的《投资协议书》。

 2015年7月6日,被告向原告送达《闲置土地认定书》<赤土资闲定字(2015)02号、赤土资闲定字(2015)03号>,认定赤壁宇顺项下的(赤壁市国用(2012)第116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赤壁市国用(2012)第116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赤壁宇顺自身原因造成,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根据被告同日送达的《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赤土资闲置听告(2015)02号、赤土资闲置听告(2015)03号>,被告将对采取按出让价款20%收缴土地闲置费的处置措施,并将对采取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置措施。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依法参加了听证,目前正在等待听证结果。

 原告认为,赤壁基地第一期项目属于政府代建工程,因赤壁政府违反合同约定及承诺,导致无法实现原告的合同目的。被告作出的赤土资闲定字(2015)02号《闲置土地认定书》、赤土资闲定字(2015)03号《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赤壁法院起诉,请求赤壁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认定。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针对赤土资闲定字(2015)02号《闲置土地认定书》:

 (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赤土资闲定字(2015)02号《闲置土地认定书》;

 (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针对赤土资闲定字(2015)03号《闲置土地认定书》:

 (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赤土资闲定字(2015)03号《闲置土地认定书》;

 (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目前,赤壁市国土资源局的最终行政程序尚未完成,暂不会影响公司本期利润。

 截至2015年8月31日,赤壁宇顺项下的31,941.0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净值为538.72万元,如该土地使用权被实施无偿收回,或将影响公司利润约为538.72万元。赤壁宇顺项下的91,981.3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净值为1,580.25万元,如该土地使用权被按出让价款20%收缴土地闲置费,或将影响公司利润约为325.60万元。另外,上述两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合计为2,270.32万元,根据《投资协议书》,公司于2012年合计收到土地摘牌价高于3万元/亩部分的政府补贴款1,689.86万元,如补贴被强制收回,或将影响公司利润约为113万元。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并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或进展

 1、2015年3月26日,公司收到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咸宁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前期施工方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代建厂房工程款项支付问题与赤壁开发区产生纠纷,向咸宁中院起诉赤壁开发区,同时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赤壁开发区和公司共同承担未支付的工程款项(具体内容详见2015-017号公告)。公司向咸宁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公司对此裁定不服,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目前正在等待裁定结果。

 2、2015年6月4日,公司收到咸宁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赤壁政府因代建厂房工程款项支付问题向咸宁中院起诉赤壁宇顺和公司,要求赤壁宇顺和公司返还原告代为支付的工程款8,703.7万元和资金占用费(具体内容详见2015-037号公告)。公司向咸宁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公司对此裁定不服,进行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裁定,驳回上诉。该案件已于2015年9月9日在咸宁中院开庭,但原告赤壁政府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① 判决宇顺电子和赤壁宇顺返还赤壁政府代为支付的工程款8,703.70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用10,705,310元(暂时计算至2015年8月26日,此后计算至给付之日止);②判决宇顺电子和赤壁宇顺返还赤壁政府支付的补贴款16,253,600元及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用3,062,124元(暂时计算至2015年8月26日,此后计算至给付之日止);③判决宇顺电子和赤壁宇顺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该案将于2015年9月29日在咸宁中院开庭审理。

 3、2015年9月8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鄂民二初第00048号),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赤壁宇顺作为原告起诉赤壁政府和湖北赤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合同纠纷案已获得受理。(具体内容详见2015-072号公告)

 六、备查文件

 1、赤土资闲定字(2015)02号、赤土资闲定字(2015)03号《闲置土地认定书》;赤土资闲置听告(2015)02号、赤土资闲置听告(2015)03号《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

 2、赤壁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的行政起诉状

 3、赤壁市人民法院传票<案号: (2015)字第41号、(2015)字第42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15-072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宇顺电子”)于2015年9月8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鄂民二初第00048号)等材料,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赤壁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壁宇顺”)作为原告起诉赤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赤壁政府”)和湖北赤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的合同纠纷案已获受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的有关当事人

 1、原告方

 原告: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中区M-6栋2层

 原告:赤壁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赤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伙光谷产业园

 2、被告方

 被告:赤壁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河北大道206号

 被告:湖北赤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赤壁市经济开发区中伙园区107国道旁

 (二)本次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11年11月,公司拟投资8.3亿元在赤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赤壁开发区”)建设电子玻璃产业化基地项目(以下简称“赤壁基地”),根据公司与赤壁政府签订的《电子玻璃产业化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赤壁政府应为公司提供“七通一平”项目用地331.79亩、代建10万平米工业厂房、配套建成园区污水处理厂等设施。根据《投资协议书》,赤壁宇顺与赤壁开发区签订了《赤壁宇顺电子玻璃产业化基地项目厂房建设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厂房建设合作协议书》”)。

 后续,由于赤壁政府未按《投资协议书》约定提供完整的项目用地,代建工程未按时完工、交付,污水处理、供电等配套设施亦无法满足公司募投项目按期投产需求,项目预期效益无法实现。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快速变化的市场现状,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变更及终止了在赤壁基地实施的相关募投项目,并决定解除与赤壁政府签署的《投资协议书》。

 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厂房建设合作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赤壁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约履行。赤壁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未按约定提供项目用地、逾期交付厂房等行为,违反了《投资协议书》、《厂房建设合作协议书》约定并造成《投资协议书》解除,赤壁政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因《厂房建设合作协议书》是为履行《投资协议书》而签订,《投资协议书》解除后,《厂房建设合作协议书》也无法履行,应当解除。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赤壁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10月19日签订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赤壁玻璃产业化基地第一期项目投资协议书》已经解除;

 2、依法解除原告赤壁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湖北赤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3月9日签订的《宇顺赤壁电子玻璃产业化基地项目厂房建设合作协议书》;

 3、依法判令被告赤壁市人民政府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3,74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参佰柒拾肆万元);

 4、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2015年3月26日,公司收到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咸宁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前期施工方宜昌博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代建厂房工程款项支付问题与赤壁开发区产生纠纷,向咸宁中院起诉赤壁开发区,同时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赤壁开发区和公司共同承担未支付的工程款项(具体内容详见2015-017号公告)。公司向咸宁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公司对此裁定不服,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目前正在等待裁定结果。

 2、2015年6月4日,公司收到咸宁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赤壁政府因代建厂房工程款项支付问题向咸宁中院起诉赤壁宇顺和公司,要求赤壁宇顺和公司返还原告代为支付的工程款8,703.7万元和资金占用费(具体内容详见2015-037号公告)。公司向咸宁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公司对此裁定不服,进行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裁定,驳回上诉。该案件已于2015年9月9日在咸宁中院开庭,但原告赤壁政府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① 判决宇顺电子和赤壁宇顺返还赤壁政府代为支付的工程款8,703.70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用10,705,310元(暂时计算至2015年8月26日,此后计算至给付之日止);②判决宇顺电子和赤壁宇顺返还赤壁政府支付的补贴款16,253,600元及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用3,062,124元(暂时计算至2015年8月26日,此后计算至给付之日止);③判决宇顺电子和赤壁宇顺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该案将于2015年9月29日在咸宁中院开庭审理。

 3、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赤壁宇顺于2015年9月8日收到赤壁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15)字第41号、(2015)字第42号)、行政答辩状等材料,赤壁宇顺作为原告起诉赤壁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诉讼案已获受理,并将于2015年9月15日在赤壁法院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2015-071号公告)

 六、备查文件

 1、《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鄂民二初第00048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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