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9月10日(星期四)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9月9日(星期三)至2015年9月10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9日下午15:00 至 2015年9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华侨城汉唐大厦17楼会议室
(三)股权登记日:2015年9月1日
(四)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五)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李洪生副董事长
(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5年8月25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八)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9人,代表股份228,932,3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98%。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135,864,753股,占公司内资股股份的40.09%;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17人,代表股份93,067,548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的35.27%。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9人,代表股份228,932,3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98%。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135,864,753股,占公司内资股股份的40.09%;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17人,代表股份93,067,548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的35.27%。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0 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
(四)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6人,代表股份944,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6%。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了《关于聘请2015年度审计机构及确定其报酬的议案》并形成相关决议,表决结果如下:
■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944,3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建惠、宋昱颉
(三)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