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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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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的公 告

 证券代码:002146 证券简称:荣盛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5-130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5】409号),就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函复如下:

 一、深交所对公司申请确认发行面值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的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无异议。

 二、无异议函不表明深交所对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应当确保参与债券认购的投资者符合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并向其充分揭示风险。

 三、公司发行债券应当按照报送深交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如发行人相关情况或债券法律文件在无异议函出具之后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四、公司应当自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正式向深交所提交转让申请文件,逾期未提交的,无异议函自动失效。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无异议函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在上述无异议函规定的有效期内,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146 证券简称:荣盛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5-131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9月10日下午在廊坊市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10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人,代表股份2,657,483,2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93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股份2,656,440,4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6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名,代表股份1,042,8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1,239,0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董事长耿建明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计名投票方式逐项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6,521,9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8%;反对89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弃权67,6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7,7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147%;反对89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292%;弃权67,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6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徐州荣凯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6,521,9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8%;反对89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弃权67,6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7,7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147%;反对89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292%;弃权67,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61%。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济南荣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6,521,9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8%;反对961,3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7,7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147%;反对961,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8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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