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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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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5—051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4104万元

 2015年9月9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收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眉山中院”)(2015)眉民管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仁寿县华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金顶公司

 被告杨胜昆

 被告张华奎

 被告陈文惠

 眉山中院受理原告仁寿县华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顶公司、杨胜昆、张华奎、陈文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金顶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眉山,故应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述诉讼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临2015-044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审理裁定情况

 眉山中院经审查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金顶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眉山中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后,将在规定期限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处理本次诉讼的后续相关事宜。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10日

 备查文件: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眉民管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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