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9月10日14:5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海赋国际大厦B座11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吴文德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公司股份总数为297,193,885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7,193,885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233,719,228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4%。
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168,458,079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8%。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5,261,149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6%。
3、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份 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同)3人,代表股份19,456,281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关于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1选举吴文德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票数213,499,822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5%,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票数23,347,54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00%。
1.1.2选举薛四敏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票数213,499,81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5%,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票数23,347,53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00%。
1.1.3选举祝宏毅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票数213,499,81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5%,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票数23,347,53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00%。
1.1.4选举史强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票数213,499,81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5%,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票数23,347,53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00%。
1.1.5选举孙卫东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票数213,499,81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5%,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票数23,347,53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00%。
1.1.6选举周健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票数190,537,45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2%,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票数0票。
1.1.7选举张欣翼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票数144,278,81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3%,表决结果为未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票数0票。
1.2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1选举郭海兰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票数281,812,166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5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票数19,456,28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1.2.2选举胡必亮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票数209,672,75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1%,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票数19,456,28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1.2.3选举马江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票数209,672,75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1%,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票数19,456,28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2、审议《关于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1选举陈玲女士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获得票数257,765,69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9%,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票数19,456,28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2.2选举李晋生先生为第七监事会监事
获得票数209,672,75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1%,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获得票数19,456,28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委派赵志军、焦健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