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9月9日(星期三)下午2:00,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9月8日-2015年9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8日15:00至2015年9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18号福泰广场B座25楼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陈索斌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128,986,6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0.0683%。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128,984,6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0.0677%;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进行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986,6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含4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产规模、资金需求情况及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128,986,6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发行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128,986,6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债券期限
本次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不超过5年(含5年),可以为单一品种,也可以使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128,986,6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改善公司债务结构。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等实际情况决定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128,986,6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债券利率
本次公司债券的利率水平及利率确定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128,986,6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担保事项
本次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表决结果:同意128,986,6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128,986,6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128,986,6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对董事会的其他授权事项
为保证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工作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⑴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方式、具体发行数量、实际总金额、发行价格、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债券期限、债券品种、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评级安排、确定担保相关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具体配置安排、偿债保障、转让安排等,以及在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范围内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等事宜;
⑵执行就本次非公开发行申报及转让而作出所有必要的步骤,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选择并委聘涉及的各类中介机构,确定承销安排,编制及向监管机构报送有关申请文件,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挂牌转让的相关事宜;
⑶如监管部门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如有)对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作适当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工作;
⑷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128,986,6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大会由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郭芳晋、郭恩颖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