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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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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60 证券简称:凤形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9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9月9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9月8日(星期二)—2015年9月9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年9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9月8日下午15:00 至2015年9月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宁国市河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大道北侧公司二楼会议室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陈晓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41850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41850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公司4名董事、3名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程贤权律师、郭旭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议案》;

 (2)《关于全面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以上议案详见公司在2015年8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18502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7664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18502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7664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程贤权律师、郭旭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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