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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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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代码:600036 A股简称:招商银行 公告编号:2015-048
H股代码:03968 H股简称:招商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201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原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201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

 2.原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9月25日

 3.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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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补充事项涉及的具体内容和原因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7月28日通过决议召开本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201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于2015年8月11日发布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201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此后,鉴于非执行董事傅俊元先生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辞任函,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持有本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增补一名非执行董事的临时提案》,本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将该提案提交本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即《审议及批准关于增补朱立伟先生为非执行董事的议案》;鉴于股东监事安路明先生向本公司监事会提交了辞任函,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合计持有本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增补一名股东监事的临时提案》,本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将该提案提交本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即《审议及批准关于增补傅俊元先生为股东监事的议案》。

 三、除了上述补充事项外,于 2015年8月11日发布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补充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本公司根据本次会议召开前二十日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尚未达到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公司章程》第83条和第138条的规定,本公司需将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201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公告。

 1.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5年9月25日 14点 45分

 召开地点:中国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五楼会议室

 2.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3.投票方式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201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采用现场投票方式。

 4.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9月25日

 至2015年9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特此提请A股股东注意,所有参加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对本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包括同意、反对、弃权、因未投票或投票不符合规定而被按照弃权处理)将同时视为其对本公司201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议案进行了同样的表决(即相对应的同意、反对、弃权、按弃权处理)。

 5.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融资融券业务的投票,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融资融券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本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本公司的股东名册。融资融券投资者如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应向本公司提供本通知所列会议参会文件,并向受托证券公司征询其表达对本次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议案投票意见的具体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相关人员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的相关规定执行。

 6.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仍为2015年9月18日(星期五)。

 7.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1)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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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详见于2015年7月28日、2015年8月5日和2015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披露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及将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的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特别决议案:第2项议案。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1、2、3、4及5项议案。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2)201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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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1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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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1)本公司A股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2)本公司A股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3)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9.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5年9月18日(星期五)下午3时整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交易结束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招商银行”(600036)全体A股股东有权出席本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H股股东参会事项请参见本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通知。

 ■

 (2)上述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3)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代表及董事会邀请的嘉宾。

 10.A股股东出席会议的登记方法

 (1)A股股东出席登记时间

 A股股东的出席登记时间为2015年9月21日(星期一)至2015年9月24日(星期四)。

 (2)A股股东出席登记方式及提交文件要求

 有权出席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A股法人股东可由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出席并参加投票,亦可由一位或多位代理人出席及参加投票;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A股自然人股东可以亲自出席及参加投票,亦可书面委托一位或多位代理人出席及参加投票。接受委托之代理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1、A股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或A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登记方式

 A股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出席会议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应将下列文件的复印件于上述登记时间内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授权的决议)、法人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身份证,现场参会时需携带上述文件(除法人营业执照外)的原件;

 亲自出席会议的A股自然人股东应将下列文件的复印件于上述登记时间内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股东本人身份证,现场参会时需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

 2、A股法人股东及A股自然人股东的委托代理人的出席登记方式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A股法人股东应将下列文件的复印件于上述登记时间内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出席代理人身份证,参会时需携带上述文件(除法人营业执照外)的原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的A股自然人股东应将下列文件的复印件于上述登记时间内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附件2),参会时需携带上述文件(除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外)的原件。

 3、授权委托书签署要求

 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附件2)须由A股股东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授权之代理人签署。倘A股股东为法人,授权委托书须加盖A股股东法人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倘A股股东为自然人股东,则授权委托书须由A股股东亲自签署。倘授权委托书由A股法人股东之法定代表人或A股自然人股东之外的其他代理人签署,则授权该其他代理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由A股法人股东之法定代表人或A股自然人股东签署并且必须经过公证。

 4、其他事项

 签署授权委托书后,A股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A股自然人股东仍可凭前述第1项所列的全部文件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并在会上投票。若A股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A股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后又亲自出席会议并亲自在会上投票,则视为其已终止委托,其原代理人所持的授权委托书将被视为无效。

 11.其他事项

 (1)本公司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9楼

 邮政编码:518040

 联 系 人:皮磊、张质

 联系电话:(86 755) 83195829、83195833

 联系传真:(86 755) 83195109

 (2)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往返交通、食宿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9日

 附件1: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授权委托书(A股股东)

 附件2:201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授权委托书

 

 附件1: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授权委托书(A股股东)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吾等(注1) 兹委托大会主席(注2)或 代表本人/吾等出席2015年9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如无作出指示,则本人/吾等的代表可自行决定投同意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委托人持A股股数(注3):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联系电话: 受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请以正楷填上全名(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

 2.倘拟委派大会主席以外的人士为代表,请删去「大会主席」字样,并在空栏内填上 阁下所拟委派代表的姓名。股东可委任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及投票。受委托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但必须亲自代表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补充授权委托书之每项更改,须由签署人签字认可。

 3.请填上以您名义登记与本补充授权委托书有关之A股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数目,则本补充授权委托书将被视为与以您名义登记之所有本公司A股股份有关。

 4.委托人应在本补充授权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投弃权票,在计算该决议案表决结果时须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如无任何指示,则您之代表有权自行酌情投票。除非您在本补充授权委托书中另有指示,否则除大会通告所载之决议案外,您之代表亦有权就正式提呈大会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您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5.本补充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您或您之正式书面授权人签署,如股东为一家境内法人,则本补充授权委托书须加盖公司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若股东为境外公司法人,则本补充授权委托书必须加盖公司印章或由其董事或董事会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6.A股股东的补充授权委托书的递交方式,详见本次会议的通知。

 7.如所属股份为联名登记持有人,任何一位该等持有人均可亲自或由代表于本次股东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者无异;但如有一位以上之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自或由代表出席大会,则只有于股东名册上就该等股份排名首位之持有人,方有权以该等股份投票。

 8.股东填妥及交回授权委托书,届时仍可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及投票。倘股东亲自出席大会,其授权委托书将视作已撤回论。

 9.本次会议的第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须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补充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均为有效)

 

 附件2:

 201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授权委托书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吾等(注1) 兹委托会议主席(注2)或 代表本人/吾等出席2015年9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如无作出指示,则本人/吾等的代表可自行决定投同意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委托人持A股股数(注3):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联系电话: 受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请以正楷填上全名(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

 2.倘拟委派会议主席以外的人士为代表,请删去「会议主席」字样,并在空栏内填上 阁下所拟委派代表的姓名。股东可委任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及投票。受委托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但必须亲自代表您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本授权委托书之每项更改,须由签署人签字认可。

 3.请填上以您名义登记与本授权委托书有关之A股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数目,则本授权委托书将被视为与以您名义登记之所有本公司A股股份有关。

 4.委托人应在本授权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投弃权票,在计算该决议案表决结果时须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如无任何指示,则您之代表有权自行酌情投票。除非您在授权委托书中另有指示,否则除会议通告所载之决议案外,您之代表亦有权就正式提呈会议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您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5.本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您或您之正式书面授权人签署,如股东为一家境内法人,则本授权委托书须加盖公司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若股东为境外公司法人,则本授权委托书必须加盖公司印章或由其董事或董事会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6.A股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的递交方式,详见本次会议的通知。

 7.如所属股份为联名登记持有人,任何一位该等持有人均可亲自或由代表于本次股东会议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者无异;但如有一位以上之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自或由代表出席会议,则只有于股东名册上就该等股份排名首位之持有人,方有权以该等股份投票。

 8.股东填妥及交回授权委托书,届时仍可亲自出席股东会议及投票。倘股东亲自出席会议,其授权委托书将视作已撤回论。

 9.本次会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须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均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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