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66 证券简称:博汇纸业 公告编号:2015-050 |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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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9月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办公楼二楼第三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32 | 其中:A股股东人数 | 32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351,561,474 |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351,561,474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6.29 |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26.29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郑鹏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监票、计票,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待网络投票结果出具后,监票人、计票人、见证律师对投票结果进行汇总后,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1人出席会议,其他高管1人及见证律师2人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为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A股 | 10,712,214 | 99.50 | 35,600 | 0.33 | 18,200 | 0.17 |
2、 议案名称:《关于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A股 | 10,707,414 | 99.45 | 38,300 | 0.35 | 20,300 | 0.20 |
3、 议案名称:《关于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A股 | 10,707,414 | 99.45 | 38,300 | 0.35 | 20,300 | 0.20 |
4、 议案名称:《关于为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A股 | 351,508,474 | 99.98 | 35,600 | 0.01 | 17,400 | 0.01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1 | 《关于为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 10,712,214 | 99.50 | 35,600 | 0.33 | 18,200 | 0.17 | 2 | 《关于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 10,707,414 | 99.45 | 38,300 | 0.35 | 20,300 | 0.20 | 3 | 《关于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10,707,414 | 99.45 | 38,300 | 0.35 | 20,300 | 0.20 | 4 | 《关于为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10,713,014 | 99.50 | 35,600 | 0.33 | 17,400 | 0.17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经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审议,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议案1、2、3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山东博汇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40,795,460 股不计入上述三项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海青、陈朋朋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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