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277号),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深圳市岗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岗厦实业")诉本公司及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地产")合作开发"长城畔山花园"合同纠纷一案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1997年11月25日,岗厦实业与本公司及星河地产签订了《合作开发"长城畔山花园"合同书》,约定三方合作开发宗地号为B306-18和B306-23两地块的建设项目。该项目建成后,截至2003年9月18日,岗厦实业收到售房款8910万元。2013年8月,岗厦实业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诉本公司及星河地产尚欠其售房款56555343元未付。
2013年11月14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岗厦实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24577元,由原告岗厦实业负担。
岗厦实业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
1、撤销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本公司及星河地产支付其售房款56055343元。
2、本公司及星河地产共同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司2013年8月14日公开披露的2013-36号《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2013年11月18日公开披露的2013-57号《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以及2014年1月22日公开披露的2014-5号《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情况公告》。)
二、进展情况
2015年8月26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22077.00元,由岗厦实业负担。
三、其他尚未裁决的诉讼情况
截止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造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277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