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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0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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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15-062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处于受理阶段;

 ●公司为案件之原告方;

 ●诉讼涉及工程款、垫资利息、逾期利息及履约保证金共计253,226,537.83元及案件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相关诉讼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一、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与宁波甬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鸿置业”或“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本公司为甬鸿置业开发的奥丽赛商业广场相关项目提供工程施工服务。合同签订后,本公司即按约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截止2015年7月31日,甬鸿置业尚欠本公司工程款、相关利息及应返还履约保证金共计253,226,537.83元。为维护合法权益,本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甬鸿置业支付所欠本公司相关款项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受理本案。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2012年10月,本公司与甬鸿置业签订《奥丽赛商业广场1#-a、2#、3#地块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2年11月又签订该项目补充合同,双方共同约定由本公司对奥丽赛商业广场1#-a、2#、3#地块进行施工,合同价款为3亿元,合同工期为900天。2013年3月,本公司与甬鸿置业又签订《奥丽赛商业广场4#-a、5#地块工程总承包补充协议》,约定由本公司对奥丽赛商业广场4#-a、5#地块进行施工,合同工期为300天。根据双方约定,本公司先后向甬鸿置业缴纳了履约保证金10,000,000元及两份最高担保金额合计为16,514,292元的银行保函,并组织人员对两标段工程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因甬鸿置业逾期支付工程款,本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根据涉案工程《已完工结算造价书》要求被告根据实际已完工程量支付除保修金外的全部工程款,并要求赔偿本公司相应损失。截止2015年7月31日,被告仍应支付本公司工程款211,316,301元及垫资利息11,174,021.83元,并应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000元。

 2015年8月26日,本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甬鸿置业支付本公司工程款211,316,301元;2、甬鸿置业支付本公司垫资利息11,174,021.83元(暂计至1#-3#塔楼主体结构结顶之日);3、甬鸿置业支付本公司逾期付款利息20,736,215元(暂计至2015年7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月1.2%计算至实际付款时止);4、返还本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00元,并退还两份银行履约保函原件;5、判令本公司有权对“奥丽赛商业广场”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第一至四项诉请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6、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暂时无法估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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