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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0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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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700004;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9月11日生效,根据《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为2012年9月11日开始至2015年9月10日到期。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期期满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到期期间自2015年9月10日(含)起至2015年9月17日(含)止,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期间结束后和第二个保本期开始日之间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时间自2015年9月18日(含)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含),其中,2015年9月18日(含)至2015年10月21日(含)为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2015年10月22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二个保本期的起始日,保本期三年,第二个保本期为自第二个保本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如保本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过渡期开放申购并设置规模上限,规模上限为51亿元,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期,第二个保本期的起止时间相应调整。

 为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操作规则及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说明如下:

 一、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期间

 1、到期期间的操作选择

 在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与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做出上述(1)、(2)项到期选择,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按照上述三种操作方式进行选择。

 2、到期期间的时间

 自2015年9月10日(含)起至2015年9月17日(含)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赎回和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以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将在到期期间暂停申购(含定投、以下相同)和转换转入业务。

 3、到期期间选择操作的费用

 (1)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何种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2)对于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在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时,根据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按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支付赎回费用:

 ■

 (3)在到期期间未进行任何操作的基金份额,将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期,无交易费用。第二个保本期开始后的各开放日,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根据持续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4、本次到期期间结束后,未选择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默认自动转入下一保本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提交申请。对于冻结账户,也将自动转入下一保本期。

 5、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在到期期间内,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何种选择,将自行承担保本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7、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

 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时,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出或转入下一保本期,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其他情形不适用保本条款。

 第一个保本期,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投资者,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按照《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个保本期,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进行基金转换,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按照《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个保本期,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期的基金份额,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期的转入金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按照《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三、过渡期相关规定

 为了保障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投资运作的平稳进行,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期间结束后、第二个保本期开始前,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时间为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期间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至第二个保本期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即自2015年9月18日(含)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含)。其中,2015年9月18日(含)起至2015年10月21日(含)为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2015年10月22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本基金开放过渡期申购业务,但不开放转换入、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2015年10月22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本基金在该日暂停办理过渡期申购、转换转入业务,也不开放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担保额度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期,第二个保本期的起止时间相应调整。

 (一)过渡期申购

 1、过渡期申购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将于2015年9月18日(含)至2015年10月21日(含)开放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过渡期申购业务。本次开放过渡期申购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第七部分,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过渡期申购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3、过渡期申购的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

 4、过渡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净申购金额和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过渡期内,投资者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二)过渡期申购的规模控制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按担保额度对基金规模实行上限控制,上限为51亿元。

 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当日本基金资产净值和有效申购申请金额之和不超过51亿元,则有效申购申请将全部获得确认;若当日资产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接近或超过51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业务;超过51亿元,则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予以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申购费率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持仓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上述基金合计规模上限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即2015年10月22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担保额度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并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在折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该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调整,以调整后的基金份额作为自动计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数。

 3、基金份额折算的计算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1.000 元)

 五、第二个保本期的保本和担保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起始日为2015年10月23日,保本期为三年,第二个保本期为第二个保本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担保额度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以及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期,第二个保本期的起止时间相应调整。

 (一)保本

 本基金当期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之和。

 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开放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或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期起始日确认的保本金额。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期或是转型为“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但在基金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情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清偿义务的。

 (四)保证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以下简称“保本金额”)为:1)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2)从上一保本期转入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除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保本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第二个保本期起始之日确认的保本金额。

 (4)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期为三年,自第二个保本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期保本期转入第二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期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但在基金第二个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或因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六、重要提示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到期期间自2015年9月10日(含)起至2015 年9月17日(含)止,期间本基金只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但不开通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为2015年9月18日(含)至2015年10月21日(含),期间本基金只开放申购业务和转换转入业务,但不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2、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后的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将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此期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截至2015年9月1日,本基金持有因停牌而不能变现的股票市值为4,145,288.60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1.66%, 如在本保本期到期前或在上述期间内具备变现条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并尽量减少对组合的影响。

 3、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二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其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的费用之和,即在申购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2015年10月22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4、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计入第二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保本到期日2015年9月10日(不含当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2015年10月22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5、保本期到期期间,选择到期赎回或转换转出操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到期日2015年9月10日(不含当日)至实际操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6、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恢复业务的日期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决定,并在开始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7、第二个保本期开始后的各开放日,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根据持续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七、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直销中心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王源

 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2)平安大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琳

 联系电话: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陈洪源

 联系电话:010-66592194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5)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孔超

 客服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传真:0574-87050024

 网址:www.nbcb.com.cn

 (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0)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朱晓超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1) 深圳前海凤凰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粤兴二道6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B815房(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B座1302

 法定代表人: 季文

 联系人:何世勇

 联系电话:18667151595

 客服电话:400-006-7599

 传真:0755-086000755- 8067

 网址:www.fhcaifu.com

 (12)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联系电话:13521165454

 客服电话:400-001-8811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13)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4)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2号楼B座6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5)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fund.bundtrade.com

 (16)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刘昊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葳

 联系电话:021-38676767

 客服电话: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60223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传真:020-87557689

 网址:www.gf.com.cn

 (2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联系电话:010-84588888

 客服电话:95558

 传真:010-84588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2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客服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2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2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客服电话:9556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

 (2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9)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丁思聪

 客服电话:0571-95548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30)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电话:021-68634518-8503

 客服电话:400-888-1551、95532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3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深圳市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24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传真:025-51863323(南京);0755-82492962(深圳)

 网址:www.htsc.com.cn

 (3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3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服电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3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35)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刘丹

 联系电话:010-57398059

 客服电话:95571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3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联系电话:0755-835160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3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客服电话:95525、400-8888-78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8)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 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许嘉行

 联系电话:0571-87901912

 客服电话:967777

 传真:0571-87902090

 网址:www.stocke.com.cn

 (3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联系电话:0755-22626319

 客服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4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4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910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4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客服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qlzq.com.cn

 (4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4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45)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文思婷

 联系电话:010-83991737

 客服电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46)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陈思

 电话: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47)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4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的具体信息请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八、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次保本期到期操作和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pingan.com)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期间和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安排做适当调整。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pingan.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00-4800)咨询相关事宜。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特此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日

 

 附件: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星河发展中心5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电话:0755-22622817 传真:0755-23997878 邮编:518048

 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10-88822888  传真:010-68437040  邮编:100048

 鉴于: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期(本合同中,如无特别标注,保本期或当期保本期即指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期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到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以下简称“保本金额”)为:(1)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2)从上一保本期转入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除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保本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第二个保本期起始之日确认的保本金额。

 4、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期为三年,自第二个保本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期保本期转入第二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期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但在基金第二个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或因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章“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通讯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4%。×1/当年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第二个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起始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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