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增、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9月1日(周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8月31日(周一)至2015年9月1日(周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1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31日15:00至2015年9月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N区29栋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副董事长蔡亮发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0名,代表股份100,056,8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0675%。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7名,代表股份296,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514%。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名,代表股份99,800,6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936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名,代表股份256,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308%。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00,056,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5%。
表决结果: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桑士东律师、都伟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