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 40485351.3元
2015年8月31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收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眉山中院”)(2015)眉民管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省欣隆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金顶公司
眉山中院受理原告四川省欣隆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顶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金顶公司在提交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以金顶公司住所地在峨眉山市,本案应由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由,请求裁定将案件移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述诉讼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临2015-044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审理裁定情况
眉山中院经审查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金顶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眉山中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后,将在规定期限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处理本次诉讼的后续相关事宜。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31日
备查文件: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眉民管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