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增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下午收市后,收到公司股东刘江东先生通知,刘江东先生增持公司股份1,927,81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32%。
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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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增持前后,刘江东先生持有公司股份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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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持前,刘江东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58,990,50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68%,本次增持后,刘江东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60,918,31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
2015年4月,公司股东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集团”)与德阳市振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国投”)签署授权委托书,宏达集团将所持公司股份的相关股东权利,授予德阳国投代为行使。授权委托后,德阳国投、宏达集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6,892,738股,占公司总股本7.70%。授权委托书有效期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目前,公司董事会未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德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其他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