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49,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5%。
2、 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9月7日
一、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情况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连锁”)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943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万股,于2012年9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15,000万股,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20,000万股。
2013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的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上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同意公司以截止2013年6月30日总股本20,0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股本20,000万股。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实施了201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40,000万股。
2014年9月2日,公司召开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同意公司以截止2014年6月30日总股本40,0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股本40,000万股。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实施了201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80,000万股。
截止申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80,000万股,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49,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5%。
二、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曹世如女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公司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股东曹曾俊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公司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截止公告之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履行了上述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其违规担保。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9月7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49,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2名;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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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