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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到罗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15-70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到罗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罗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国土资字〔2015〕21号),现将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事情经过

 由于历史原因,公司富乐采矿厂在生产过程中,由于采矿工作人员不慎,超越批准矿区范围进行采矿。罗平县国土资源局在对富乐采矿厂采矿区域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富乐采矿厂越界开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罗平县国土资源局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采矿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对公司的影响说明

 自罗平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到公司富乐采矿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后,公司立即进行相应整改,立即停止违法采矿行为,并及时对越界开采巷道进行封堵。同时,公司加强对地质工作人员和生产一线采矿员工进行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提升员工的业务工作能力和遵纪守法意识,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本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事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真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9月1日

 股票简称:罗平锌电 股票代码:002114  公告编号:2015—71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现场召开时间:2015年8月31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30日下午15:00至2015年8月3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建兴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185,755,3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3324%。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85,607,5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278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47,8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44%。

 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7人,代表股份168,9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21%。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3人,代表股份21,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8%。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4人,代表股份147,8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44%。

 3、公司董事及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刘革和张伟杰两位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185,755,3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68,9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核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氧化锌粉脱氟氯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议案》

 同意185,755,3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68,9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核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革、张伟杰

 3、结论性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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