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5-056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8月3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5年8月26日以直接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过表决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其中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龙生、赵勇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规定:
解锁期内,激励对象申请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的解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捷顺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2014年净利润相比2011年度增长不低于70%,2014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5%。
解锁期上一年度净利润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4、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经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2014年公司净利润相比2011年度增长135.27%,2014年净资产收益率为13.12%,本次解锁对象均满足上述股权激励股票解锁其他条件,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办理解锁的有关事宜。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其中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龙生、赵勇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
解锁期内,激励对象申请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的解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捷顺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2014年净利润相比2013年度增长不低于18%,2014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00%;
解锁期上一年度净利润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4、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经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2014年公司净利润相比2013年度增长44.12%,2014年净资产收益率为13.12%,本次解锁对象均满足上述股权激励股票解锁其他条件,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办理解锁的有关事宜。
(三)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原股权激励对象郑文波、李胜、吴和平、陆天草、邓小友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拟对第一期激励授予对象邓小友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8,800股,第二期激励授予对象郑文波、李胜、吴和平、陆天草、邓小友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14,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第一期股权激励对象所持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1.0625元/股,第二期股权激励股份授予对象所持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2.96元/股。
《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章程的议案》。
因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股本将发生变动。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601,041,622元变更为600,898,822元,公司总股本将从601,041,622股变更为600,898,822股。同时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第六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1,041,622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601,041,622元。
修订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898,822元,实收资本为人民600,898,822元。
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原为:公司股份总数为601,041,622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修订为:公司股份总数为600,898,822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就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5-057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8月31日通过邮件向各位监事发出,会议于2015年8月26日下午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吴希望先生召集,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希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表决了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形成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会议以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将第一期股权激励授予对象邓小友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8,800股,第二期股权激励授予对象郑文波、李胜、吴和平、陆天草、邓小友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14,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第一期股权激励对象所持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1.0625元/股,第二期股权激励股份授予对象所持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2.96元/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
(2)会议以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149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锁手续。
(3)会议以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418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锁手续。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4-058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一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邓小友、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郑文波、李胜、吴和平、陆天草、邓小友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5年8月3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将对邓小友、郑文波、李胜、吴和平、陆天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全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
1、公司于2012年5月8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并于2012年7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3、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2年8月22日召开了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2年8月31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173名激励对象授予410.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2年8月31日,授予价格为5.39元。
5、公司于2013年1月16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将股权激励预留限制性股票授出,授予20名激励对象30.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3年1月16日,授予价格为5.99元。
6、2013年6月6日公司实施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22,810,53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100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分红后公司总股本由122,810,538股增至总股本184,215,807股。
7、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原激励对象胡彦周、何亦峰、周自芳、庞景海、兰师雄持有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尚未解锁部分165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8、经2013年9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158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第一期解锁数量为168.732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2%。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158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锁手续。
9、2014年1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李宏、王必璠、张隆凯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全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总数量为68,850股。
10、2014年4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原激励对象陆晓东、宋荣辉、梁卓涛、刘宏涛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总数量为100,800股。
11、2014年5月29日公司实施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84,050,8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4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分红后公司总股本由184,050,807股增至总股本294,481,291股。
12、2014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前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由于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6股,对公司回购原激励对象李宏、王必璠、张隆凯、陆晓东、宋荣辉、梁卓涛、刘宏涛的股份进行调整,由原回购数量169,650股调整为271,440股。
13、2014年7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原激励对象高九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总数量为25,200股。
14、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预留股份激励对象唐亮亮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总数量为16,800股。
15、2015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将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对象马原、张磊、夏佩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150,24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二)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召开了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446名激励对象授予655.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4年8月29日,授予价格为5.97元。
4、2015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将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对象郭万军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0,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及调整依据、资金来源
(一)调整依据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五节 回购注销的原则”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013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确定公司201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100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6月6日,除权除息日为:2013年6月7日。
2014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确定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4元人民币;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5月28日,除权除息日为:2014年5月29日。
2015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确定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2股,派0.50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23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6月24日。
(二)回购数量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授予对象邓小友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8,800股。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授予对象郑文波、李胜、吴和平、陆天草、邓小友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14,000股。
本次回购注销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为142,800股。
(三)回购价格
因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第一期股权激励对象所持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1.0625元/股,第二期股权激励股份授予对象所持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2.96元/股。
(四)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共计368040元,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
三、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股本结构变动表如下:
■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办理第一期股权激励对象尚未解锁股份的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各项事宜。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办理上述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各项事宜,办理第二期股权激励对象尚未解锁股份的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各项事宜。
六、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邓小友、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郑文波、李胜、吴和平、陆天草、邓小友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由公司将郑文波、李胜、吴和平、陆天草、邓小友持有的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142,8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第一期股权激励对象所持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1.0625元/股,第二期股权激励授予对象所持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2.96元/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七、公司监事会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核实意见
公司将第一期股权激励授予对象邓小友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8,800股,第二期股权激励授予对象郑文波、李胜、吴和平、陆天草、邓小友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14,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第一期股权激励对象所持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1.0625元/股,第二期股权激励股份授予对象所持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2.96元/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
八、国浩(深圳)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但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办理减资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四)国浩(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5-059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
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2年5月8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并于2012年7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3、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2年8月22日召开了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2年8月31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173名激励对象授予410.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2年8月31日,授予价格为5.39元。
5、公司于2013年1月16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将股权激励预留限制性股票授出,授予20名激励对象30.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3年1月16日,授予价格为5.99元。
6、2013年6月6日公司实施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22,810,53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100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分红后公司总股本由122,810,538股增至总股本184,215,807股。
7、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原激励对象胡彦周、何亦峰、周自芳、庞景海、兰师雄持有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尚未解锁部分165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8、经2013年9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158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第一期解锁数量为168.732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2%。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158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锁手续。
9、2014年1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李宏、王必璠、张隆凯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全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总数量为68,850股,其中张隆凯为第一期预留股份激励对象。
10、2014年4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原激励对象陆晓东、宋荣辉、梁卓涛、刘宏涛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总数量为100,800股。其中刘宏涛为第一期预留股份激励对象。
11、2014年5月29日公司实施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84,050,8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4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分红后公司总股本由184,050,807股增至总股本294,481,291股。
12、2014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前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由于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6股,对公司回购原激励对象李宏、王必璠、张隆凯、陆晓东、宋荣辉、梁卓涛、刘宏涛的股份进行调整,由原回购数量169,650股调整为271,440股。
13、2014年7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原激励对象高九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总数量为25,200股。
15、2015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并注销张磊、夏佩、马原、郭万军等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张磊、夏佩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总数量为 125,040股。
16、2015年6月23日公司实施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300,520,81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2股,派0.50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300,520,811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601,041,622股。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禁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首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5年,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计算。在授予日后12个月为标的股票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截至2015年8月31日,公司授予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第三个禁售期已届满36个月。
(二)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办理解锁的有关事宜。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49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监事会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149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锁手续。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5-060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本次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2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446名激励对象授予655.9万股限制性股票,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股权授予日为2014年8月29日。
5、2015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并注销张磊、夏佩、马原、郭万军等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郭万军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总数量为10,000股。
6、2015年4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符合授权条件的60名激励对象授予22.1万股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授予日为2015年4月27日。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禁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有效期为5年,自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计算。在授予日后12个月为标的股票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首次授予的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截至2015年8月31日,公司授予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第一个禁售期已届满12个月。
(二)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办理解锁的有关事宜。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418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监事会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418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锁手续。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