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年 8 月 27 日接到公司董事长、总裁张翀宇先生的通知,根据2015年7月12日做出的关于增持公司股票金额不少于1560万元的承诺(内容详见公告【临2015-036号】),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为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张翀宇先生于近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情况
张翀宇先生近期增持公司股份共计60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21%,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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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前,张翀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589,5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增持后,张翀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189,5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6%。
二、相关承诺
张翀宇先生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及《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
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等有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