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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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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32 证券简称:力合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3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唐家湾镇清华科技园创业大楼东楼6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8月27日(星期四)下午14:30起。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8月26日—2015年8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26日下午15:00—2015年8月2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合规。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伟先生。

 7、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出席了会议。

 8、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数175,547,049股,占公司总股数的50.926%(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数148,200股,占公司总股数的0.043%),具体如下:

 (1)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数175,398,849股,占公司总股数的50.88%;

 (2)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数148,200股,占公司总股数的0.043%。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并投资珠海力合华金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数143,334,8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反对票7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3,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28%;反对74,8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深圳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合计 32,137,415股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制下有效表决权的总数为351,094,098(175,547,049×2)股。

 (1)选举叶宁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175,398,8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叶宁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

 (2)选举王利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175,398,8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王利民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关于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累积投票制下有效表决权的总数为175,547,049(175,547,049×1)股。

 (1)选举别力子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票175,398,8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别力子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间转、邱晔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力合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合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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