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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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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编号: 2015-046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8月27日(星期四)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8月26日——2015年8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26日15:00至2015年8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一楼会议室 (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业路558号)。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张祥福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所持股份162,235,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0873%。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所持股份162,208,4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0772%。

 2、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共1名,所持股份27,1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01%。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7名,所持股份14,398,8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329%。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孙公司提供内保外贷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62,208,4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3%;反对股数27,166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弃权股数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4,371,6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8113%;反对股数27,166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1887%;弃权股数0股。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李夏凡律师、朱萱律师现场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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