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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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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获得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公告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15-44号

 债券简称:11海正债 债券代码:122094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获得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海正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浙江瑞海医药有限公司收到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2014年度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分别为2,333万元、1,159万元,合计?3,492万元。该补助资金现已到账并与当期收益相关,公司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科目,公司2015年盈利预测已包含该笔营业外收入。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15-45号

 债券简称:11海正债 债券代码:122094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653号文核准,公司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20 亿元的公司债券,根据《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第一期发行总额为人民币8亿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天健验﹝2015﹞316 号验证报告,证明公司已于 2015年8 月 17 日收到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金额795,200,000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于2015年8月26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监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7011129200061578,截至2015年8月18日,专户余额为795,2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如公司计划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安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和监管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安信证券作为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安信证券承诺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在债券存续期内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安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监管银行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有权检查专户内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

 4、公司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项目负责人李泽业、戴铭川可以随时到监管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监管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监管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安信证券。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监管银行应当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安信证券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监管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监管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项目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监管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及/或未将该等对账单抄送安信证券,以及存在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安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公司、监管银行、安信证券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

 10、本协议自公司、监管银行、安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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