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披露了《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确认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经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7月21日起连续停牌不超过30日。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拟出售控股子公司烟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标的公司”)50%股权。
2015年7月30日,公司已与受让方山东嘉华盛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转让烟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意向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7月31日发布的《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意向书的公告》。
2015年8月27日,公司与受让方山东嘉华盛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转让烟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意向书〉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鉴于双方于2015年7月30日签署了《转让烟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根据《意向书》 “在双方签署本意向书且山东嘉华盛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将本意向书约定的意向金汇入公司的账户后【30】日内,山东嘉华盛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并在尽职调查结束后确认是否购买及与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前述日期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延长,上述期限即为山东嘉华盛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家享有购买意向标的的排他性独家磋商期”,“除非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双方将于【2015】年【8】月【31】日(或经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日期)前完成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如届时未能达成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则本意向书终止。”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山东嘉华盛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双方就延长意向书有效期限达成一致。
2、双方一致同意,将山东嘉华盛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尽职调查、独家磋商期及双方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期限延长至2015年9月30日,在此日期届满之前《意向书》继续有效,《意向书》中 “意向金条款”所述日期一致延长。
3、在上述排他性独家磋商期内,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任何第三方就意向标的(包括目标公司的地产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正常销售的除外)的买卖、合作开发等进行任何洽商或签订协议书。
4、其他条款均按照意向书的规定执行。
5、本意向书之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及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意向书之补充协议。
因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有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根据停牌期间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