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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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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5年8月28日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 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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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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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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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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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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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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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述财务指标采用的计算公式,详见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

 2. 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4.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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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基金合同中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95% + 同业存款利率×5%。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沪深300指数,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再平衡处理,1日收益率(Benchmarkt)按下列公式计算:

 Benchmarkt = 95% ×(沪深300指数t/沪深300指数t-1-1) + 5% ×同业存款利率/360

 其中,t=1,2,3,…, T,T表示时间截止日。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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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9年9月3日,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由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目前公司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的股份, 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的股份。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A股市场第16家上市券商,是拥有全业务牌照,营业网点遍布中国主要城市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是世界知名基金管理公司,在全球市场上有超过65年的投资管理经验。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引进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享誉全球的投资机制、研究平台和风险控制体系,借助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综合业务优势,力争成为国内一流的基金管理公司。

 本公司具有丰富的管理基金经验。自2005年6月第一只基金成立开始,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已经成功管理了20只基金产品(包含A、C类混合基金,A、B、C类债券基金,A、B类货币市场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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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 表中“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分别指根据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其中,首任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 表中“证券从业年限”的计算标准为该名员工从事过的所有诸如基金、证券、投资等相关金融领域的工作年限的总和。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基金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在研究报告发布公平性、投资决策独立性、交易公平分配,信息隔离等方面均能严格执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对异常交易进行控制和审批。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不同投资组合间通过价差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公司严格按照《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和《同日反向交易管理办法》对异常交易进行监控。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投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同日反向交易且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况。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5年上半年,A股市场持续大幅上涨,直至6月中旬迎来一轮急剧下跌,其中沪深300指数上涨26.58%,以创业板股票为代表的新经济等主题股票的涨幅远超大盘蓝筹股。从宏观经济来看,上半年PMI指数缓慢上升,经济呈现低位企稳迹象,但工业景气度仍旧低迷。投资上,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继续放缓,虽然房地产销售有所反弹,但房地产投资增长继续下滑。消费保持缓慢增长,短期没有显著改观。进出口数据也停留在历史低位。在经济低迷的情况下,各项政策总体宽松,股票市场的资金供给充裕是促使市场大幅上涨的主要因素之一。在市场大幅上涨的同时,各种非理性投机行为充斥市场,成为6月中旬市场暴跌的主因。

 投资策略上,本基金在保持均衡的组合配置以控制主动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重点通过个股选择和事件性策略争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2015年6月30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623元。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上涨26.11%,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上涨25.30%,基金表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0.81%,年化跟踪误差为1.45%。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2015年下半年,经济增长继续放缓的压力仍然存在,在保持宽松货币政策的情况下,为避免陷入流动性陷阱,预计将有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放松房地产调控、地方债务置换、中央加速审批大项目都是政府可能采取的举措。但是问题的关键仍然是如何激活经济活力,逐步推进有利于调整经济增长方式、释放潜在经济活力的各项重大改革措施。

 一方面经济复苏的不确定性仍然较大,另一方面6月中旬以来市场大幅下跌以及政府救市行为对于投资者和股票市场的损伤,预计股票市场短期之内仍然比较脆弱,后续需要看救市资金的退出情况和市场监管机制正常化的进度。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下半年仍将保持均衡配置,控制主动投资风险。同时,力争通过选股和其它有效策略获取超额收益。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公司在报告期内有效控制基金估值流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有投资资产估值委员会(简称"估值委员会"),并已制订了《公允估值管理办法》。估值委员会审核和决定投资资产估值的相关事务,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合理,保证估值未被歪曲以免对基金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报告期内相关基金估值政策由托管银行进行复核。公司估值委员会由董事长(本报告期内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或其任命者负责,成员包括投研、风险控制、监察稽核、交易、基金核算方面的部门主管,相关人员均具有丰富的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基金经理如认为估值有被歪曲或有失公允的情况,应向估值委员会报告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各方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一切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最高准则。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期末,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无应分配但尚未实施分配的利润。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无。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在托管本基金的过程中,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了认真、独立的会计核算和必要的投资监督,认真履行了托管人的义务,没有从事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托管人认为,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利润分配等问题上,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5.3 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认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符合《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所编制和披露的本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5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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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报告截止日2015年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1.623元,基金份额总额190,886,074.80份。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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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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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6.1至6.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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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第652号《关于核准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2,423,482,243.08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09)第153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年9月3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423,832,173.19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349,930.11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5%。本基金除投资于目标指数的成份股票,包括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以外,还可适当投资一级市场申购的股票(包括新股与增发),以在不增加额外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收益水平。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沪深300指数+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本财务报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批准报出。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6.4.4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间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5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6.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6.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须说明的会计差错更正。

 6.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

 (2) 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 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6.4.7 关联方关系

 6.4.7.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全额出资,成立国海富兰克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并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6.4.7.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8.1.1 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8.1.2 权证交易

 无。

 6.4.8.1.3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 上述佣金参考市场价格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对方协商确定,以扣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证管费和经手费的净额列示。权证交易不计佣金。

 2. 该类佣金协议的服务范围还包括佣金收取方为本基金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服务等。

 6.4.8.2 关联方报酬

 6.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8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日基金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X 0.85% / 当年天数。

 6.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农业银行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日基金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X 0.15% / 当年天数。

 6.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无。

 6.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1.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费率按本基金基金合同公布的费率执行。

 2.本报告期和上年度可比期间(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6.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1.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费率按本基金基金合同公布的费率执行。

 2.本报告期末和上年度末(2014年12月31日)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未投资本基金。

 6.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6.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无。

 6.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无。

 6.4.9 期末(2015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持有以上因公布的重大事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被暂时停牌的股票,该类股票将在所公布事项的重大影响消除后,经交易所批准复牌。

 6.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无。

 6.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无。

 6.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 公允价值

 (a)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b) 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i) 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5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273,652,959.65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19,221,691.51元,无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2014年12月31日:第一层次705,575,273.09元,第二层次20,452,289.40元,无第三层次)。于2015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均属于第一层次(2014年12月31日:同)。

 (ii) 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不会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将相关股票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股票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还是第三层次。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本基金于2015年3月26日起改为采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所独立提供的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附注6.4.5.2),并将相关债券的公允价值从第一层次调整至第二层次。

 (iii)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无。

 (c)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于2015年06月30日,本基金未持有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2014年12月31日:同)。

 (d)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

 (2)除公允价值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7 投资组合报告

 7.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7.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7.3.1 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3.2 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www.ftsfund.com网站的半年度报告正文

 7.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买入金额按买入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卖出金额按卖出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买入股票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收入总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7.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7.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7.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2.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说明如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信证券")于2015年1月19日公告因存在未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为6个月),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此,公司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暂停新开立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

 2、自2015年1月16日起,公司将不允许新增任何新的合约逾期,距合约到期两周前将反复提醒客户及时了结合约,对于到期未了结的合约将强制平仓。

 3、在监管规定的时间内,清理完成旧的逾期合约。

 4、将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开户条件由客户资产满人民币30万元提高到客户资产满人民币50万元。

 本基金对中信证券投资决策说明:本公司的投研团队经过充分研究,认为上述事件仅对中信证券短期经营有一定影响,不改变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同时由于本公司看好证券行业整体的发展前景向好,行业杠杆度的提升带来盈利能力的上升,因此买入中信证券。本基金管理人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遵循公司的投资决策制度。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通证券")于2015年1月20日公告2015年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通报2014年第四季度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现场检查情况。公司因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问题,受到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公司存在为少数融资融券六个月到期并提出逾期负债暂缓平仓申请的客户,在维持担保比例处于150%以上的前提下暂缓平仓的行为,这部分客户数占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的总客户数不到1%。

 目前公司已经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一是暂停新开立客户信用账户三个月;二是不允许有任何新的合约逾期,合约到期前将按合同规定提醒客户及时了结合约,到期未了结将会执行强制平仓;三是按监管要求限定的期限内完成违规逾期合约的清理;四是认真整改融资融券业务,确保业务的合规经营。

 本基金对海通证券投资决策说明:本公司的投研团队经过充分研究,认为上述事件仅对海通证券短期经营有一定影响,不改变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同时由于本公司看好证券行业整体的发展前景,行业杠杆度的提升带来盈利能力的上升,因此买入海通证券。本基金管理人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遵循公司的投资决策制度。

 7.12.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7.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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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7.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7.12.5.1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7.12.5.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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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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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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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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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重大事件揭示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报告期内未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一)基金管理人重大人事变动

 经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毕国强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由公司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相关公告已于2015年4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公司网站披露。

 (二)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重大人事变动

 本报告期内,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未发生重大人事变动。

 10.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10.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基金自成立以来对其进行审计的均是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未曾改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10.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

 (二)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10.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0.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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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1)选择代理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选择的标准是:

 资历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租用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证券经营机构,考察结果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我司与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券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和《研究服务协议》,并办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租用手续。

 之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信息服务质量等情况,根据如下选择标准细化的评价体系,每季度对签约证券经营机构的服务进行一次综合评价:

 A 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B 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C 证券经营机构协助我公司研究员调研情况;

 D 与证券经营机构研究员交流和共享研究资料情况;

 E 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经过评价,对于达到有关标准的证券经营机构将继续保留,并对排名靠前的证券经营机构在交易量的分配上采取适当的倾斜政策。若本公司认为签约机构的服务不能满足要求,或签约机构违规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本公司有权终止签署的协议,并撤销租用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将重新选择其它经营稳健、研究能力强、信息服务质量高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

 交易单元租用协议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若双方没有异议可自动延期一年。

 2、报告期内证券公司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租用与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上述基金专用交易单元选择标准和程序,本基金逐步租用证券公司的交易单元合计24个:其中国海证券、中信证券、中金公司和华泰证券各2个,兴业证券、申万宏源证券、海通证券、中信建投证券、银河证券、招商证券、国泰君安证券、齐鲁证券、国信证券、高华证券、国金证券、上海华信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民族证券和安信证券各1个。

 10.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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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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