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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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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5年8月28日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8月2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半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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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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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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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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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投资人的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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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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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6月5日生效,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图示日期为2014年6月5日至2015年6月30日。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号文核准,于2013年10月29日设立,公司注册资本5.88亿元人民币,公司股东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85.03%,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4.97%。

 截至本报告期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管理10只开放式基金,包括4只货币型基金、4只股票指数型基金及2只债券型基金,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372.31亿元。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

 注: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本基金管理人对外披露的任职日期。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基金合同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通过系统和人工等方式在各环节严格控制交易公平执行,严格执行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和公司制定的公平交易相关制度。本报告期,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不公平交易行为。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违法违规且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异常交易行为;且不存在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形。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报告期内,本基金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紧密追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跟踪误差主要源自申购赎回、标的成份股中国人寿和农业银行的替代投资。成份股停牌和调整等因素,也带来一定的跟踪误差。本基金管理人采用量化分析手段,通过适当的策略尽量克服对跟踪误差不利因素的影响。并且,逐日跟踪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定期分析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报告期内,本基金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紧密追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跟踪误差主要源自申购赎回、标的成份股中国人寿和农业银行的替代投资。成份股停牌和调整等因素,也带来一定的跟踪误差。本基金管理人采用量化分析手段,通过适当的策略尽量克服对跟踪误差不利因素的影响。并且,逐日跟踪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定期分析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9208元,累计份额净值为1.9208元。报告期内净值增长率为26.30%,同期业绩基准涨幅为25.29%。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9208元,累计份额净值为1.9208元。报告期内净值增长率为26.30%,同期业绩基准涨幅为25.29%。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2015年上半年大部分时间市场延续上涨势头,相应的风险不断累积。进入6月中下旬指数回调,杠杆投资的退出引起一定的恐慌性下跌,市场波动加剧。随着政府出台一系列稳定市场的政策,市场将逐步恢复正常。在国内经济转型和改革的大背景下,调整之后市场将迎来新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以量化分析为基础,不断优化改进投资方案,力争将对标的指数业绩基准的跟踪误差降低到最小程度。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基金估值委员会,估值委员会负责人由公司领导担任,委员由运营管理部负责人、监察稽核部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组成,估值委员会成员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估值委员会采取定期或临时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评估基金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在发生了影响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及适用性的情况时,运营管理部及时提请估值委员会召开会议修订估值方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保证其持续适用。相关基金经理和研究员可列席会议,向估值委员会提出估值意见或建议,但不参与具体的估值流程。上述参与估值流程的各方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本基金管理人已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服务协议,由其按约定分别提供在银行间同业市场和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品种的估值数据。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进行利润分配。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无。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在托管本基金的过程中,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 2015年6月30日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了认真、独立的会计核算和必要的投资监督,认真履行了托管人的义务,没有从事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托管人认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利润分配等问题上,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5.3 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认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符合《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所编制和披露的本基金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5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报告截止日2015年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1.9208元,基金份额总额407,430,138.87份。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月1日-2015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月1日-2015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6.1至6.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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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76号文《关于核准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的核准,由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至2014年5月30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募集期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安永华明(2014)验字第61090605_02号验资报告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备案材料。基金合同于2014年6月5日正式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5,130,087,968.4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为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这也是业内今年首只以沪深300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策略,通过控制基金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以为投资者带来与指数收益相似的长期回报。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蓝筹股)及备选成份股,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5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6.4.4 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6.4.4.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6.4.4.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以下简称“估值处理标准”)的有关规定,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自2015年3月30日起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估值方法进行调整,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于2015年3月30日,相关调整对本基金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超过0.50%。

 6.4.4.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6.4.5 税项

 6.4.5.1 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6.4.5.2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4.5.3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4.6 关联方关系

 6.4.6.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变化情况。

 6.4.6.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注: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4.7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4.7.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7.2 关联方报酬

 6.4.7.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本基金合同生效日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80%的年费率计提;自2014年6月23日起,年费率变更为0.50%;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基金管理费年费率

 6.4.7.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自2014年6月23日起,年费率变更为0.10%;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基金托管费年费率

 6.4.7.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6.4.7.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7.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末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6.4.7.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6.4.7.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6.4.7.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于本报告期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

 6.4.7.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6.4.8 期末(2015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8.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8.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8.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证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 投资组合报告

 7.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的半年度报告正文。

 7.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项的"买入金额"均按买入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项的"卖出金额"均按卖出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项的"买入股票成本"、"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7.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7.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7.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2.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中信证券和海通证券外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中信证券于2015年1月19日公告称,因存在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为6个月),公司被中国证监会采取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海通证券于2015年1月20日公告称,公司因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问题,受到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分析,认为上述处罚不会对中信证券和海通证券的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对相关投资判断未发生改变。

 7.12.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7.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7.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7.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7.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8.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8.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情况

 ■

 注: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和本基金基金经理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本基金。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10 重大事件揭示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报告期未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未发生重大人事变动。

 (2)本报告期内,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未发生重大人事变动。

 10.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内无涉及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策略未改变。

 10.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基金提供审计服务。

 10.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

 10.7 本期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2007]48号)的有关规定要求,我公司在比较了多家证券经营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研究水平后,向多家券商租用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

 1、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如下:

 (1)综合实力较强、市场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状况稳健;

 (3)经营行为规范,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4)研究实力较强,并能够第一时间提供丰富的高质量研究咨询报告,并能根据特定要求提供定制研究报告;能够积极同我公司进行业务交流,定期来我公司进行观点交流和路演;

 (5)具有丰富的投行资源和大宗交易信息,愿意积极为我公司提供相关投资机会,能够对公司业务发展形成支持;

 (6)具有费率优势,具备支持交易的安全、稳定、便捷、高效的通讯条件和交易环境,能提供全面的交易信息服务;

 (7)从制度上和技术上保证我公司租用交易单元的交易信息严格保密。

 2、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程序如下:

 (1)公司根据上述标准确定选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

 (2)公司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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