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4),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充满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董事长丛强滋先生,董事、总经理宋森先生,监事会主席邱林先生,监事丛培诚先生、袁勇先生,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荣波先生,副总经理孙玮女士、徐海霞女士、许志强先生、姜天信先生、张永胜先生,总工程师王春涛先生,承诺如近期公司股价下跌低于公司2015年拟非公开发行定增价格11.42元/股,上述人员自2015年7月9日起六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在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份,合计增持市值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2015年8月26日,公司收到上述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了公司股份的通知,具体增持情况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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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增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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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2、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的股票进行管理,并督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
3、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5、公司将继续关注增持人后续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