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5年8月26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2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25日15:00至2015年8月26日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综合楼5号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李北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54,767,8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0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52,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6 %。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2,767,8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
4、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的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2,767,8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9%。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乔映宾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1)赞成152,000,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767,8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2,767,8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9%。
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刘德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1)赞成152,000,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767,8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2,767,8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外部非关联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赞成154,767,8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767,8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由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尹现波律师、李维玉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