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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2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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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74 证券简称:华昌化工 公告编号:2015-047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659号《关于核准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本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5,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87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927,450,000元。发行费用共计30,937,778.61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96,512,221.39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西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70,000,000 股,持股比例由发行前 0.00%变更为发行后的 11.03%,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2274 证券简称:华昌化工 公告编号:2015-048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发行人承诺

 1、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未直接或间接向苏州华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西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银叶创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对苏州华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西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银叶创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会发生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形。”

 2、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苏州华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苏州华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如下承诺:

 1、除本公司自身拟认购华昌化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外,本公司未直接或间接向西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银叶创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对西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银叶创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会发生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形。

 2、在与华昌化工可能发生的任何交易中,股东(包括该股东全资、控股企业)保证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以市场公认的价格进行;将不利用对华昌化工的控制权关系和地位从事或参与从事任何有损于华昌化工及华昌化工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并保证以上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违反上述承诺、保证的,股东愿意承担由此给华昌化工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3、为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华纳投资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公司至今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华昌化工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本公司至今未从事与华昌化工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也未以独资经营、合资经营或其他拥有股票或权益的方式在其他公司或企业从事与华昌化工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在未来的投资方向上,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下除华昌化工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避免投资与华昌化工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及企业;对华昌化工及其子公司已经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下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进行建设或投资;

 4、如未来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下的其他企业经营的业务与华昌化工及其子公司形成实质性竞争,华昌化工及其子公司有权优先收购该等竞争业务有关的资产,或本公司通过解散、对外转让等方法,处理所持从事竞争业务公司的全部股权,以消除同业竞争;

 5、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应对华昌化工及其子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做出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三、发行对象的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苏州华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西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银叶创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苏州华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659号文核准,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5,000.00万股新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单位为本次发行对象之一,并认购了4,000万股新股。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本单位特向贵所申请将本单位本次认购的股份进行锁定处理,并承诺上述股份自上市首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2)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来源为合法拥有和取得或自筹的资金,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2、西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诺: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659号文核准,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5,000.00万股新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单位为本次发行对象之一,并认购了7,000万股新股。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本单位特向贵所申请将本单位本次认购的股份进行锁定处理,并承诺上述股份自上市首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2)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来源为合法拥有和取得或自筹的资金,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3、深圳市前海银叶创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659号文核准,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5,000.00万股新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单位为本次发行对象之一,并认购了2,500万股新股。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本单位特向贵所申请将本单位本次认购的股份进行锁定处理,并承诺上述股份自上市首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2)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报发行方案前全部认购资金募集到位;前海银叶合伙人承诺在发行方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方案前向认购方全额缴足其认缴的出资额,以使得认购方前海银叶有足够资金认购发行方本次发行的股份。

 (3)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来源为合法拥有和取得或自筹的资金,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本次的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确认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本次的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本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本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审计机构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次的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本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报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发行人验资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验资机构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次的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本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报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2274 证券简称:华昌化工 公告编号:2015-050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董事长朱郁健先生的通知,为维护公司股价,朱郁健先生于2015年8月26日以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增持人

 董事长朱郁健先生。

 二、增持目的

 为积极响应中国证监会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号召,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增持情况

 董事长朱郁健先生增持公司股份50,000股,成交均价8.05元,占公司总股份的0.01%。本次增持前,朱郁健先生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增持后,朱郁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1%。

 四、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发(2015)51号》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规定。

 2、本次股份增持,在增持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

 3、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朱郁健先生所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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