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1月20日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惠誉”)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定向工具”)。
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签发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5]PPN349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决定接受福星惠誉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注册,相关内容如下:
一、福星惠誉定向工具注册金额为 14.1 亿元,注册额度自通知发出之日起 2年内有效,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
二、福星惠誉应在收到本通知书后3个月内完成定向工具发行。
三、福星惠誉在注册有效期内需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
四、福星惠誉在定向工具发行完成后的次一工作日,应通过主承销商向交易商协会书面报告发行情况。
五、福星惠誉应严格按照《定向发行协议》约定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定向发行协议》约定的1个纳入湖北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六、福星惠誉应严格按照《定向发行协议》约定的频率和方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定向投资人披露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进展和其他与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的重大事项,并于向定向投资人披露后两个工作日内告知交易商协会。
七、福星惠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有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八、福星惠誉如发生可能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应严格按照投资人保护机制的要求,落实相关承诺。
九、《定向发行协议》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十、福星惠誉在定向工具发行、兑付过程中和定向工具存续期内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