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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2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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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8月24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

 本报告期自2015年01月01日起至06月30日止。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半年度报告正文。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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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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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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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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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①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②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正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的已实现部分,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负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已实现部分扣除未实现部分)。

 ③本基金所述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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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本基金管理人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80号)于2004年6月11日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施行后成立的第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本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本公司股东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4%;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7%;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持有股份9%。截至2015年6月30日,本公司管理24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睿鑫热点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永润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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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①此处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分别指根据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②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在本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其各项实施准则、《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本基金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2011年修订),制定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客观的研究方法,各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各投资组合共享研究平台,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基金管理人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对于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基金管理人执行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程序;对于债券一级市场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等非集中竞价交易,各投资组合经理在交易前独立地确定各投资组合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基金管理人按照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对交易结果进行分配;对于银行间交易,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保证各投资组合获得公平的交易机会。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不同投资组合不同时间段的同向交易价差、反向交易情况、异常交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投资组合经理对相关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并留存记录。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未直接或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本基金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规定。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存在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涉及本基金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5%的情况。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5年上半年,宏观经济维持低位,增长乏力,各项实体经济数据均走低。具体而言,一、二季度GDP增速为7%,工业生产增速季度环比下降,工业企业利润累计同比不断下滑,国内外需求依然疲弱;通胀水平维持低位,工业通缩压力较大;PMI制造业指数不断下行,已逼近荣枯线,指向制造业景气度偏弱。

 在经济低迷的压力下,上半年我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不断加码。财政政策方面,赤字不断加大,正式出炉地方置换债券,大规模批复新投资项目;货币政策方面,先后三次降准、三次降息,降低公开市场回购利率,并通过MLF、SLF续作等宽松操作释放流动性,提振经济。

 在央行大幅释放流动性后,上半年资金面总体较为宽松,回购利率推动货币利率的下行。具体而言,1-2月债市整体延续慢牛行情,中长端利率债收益率创三年来的新低,信用利差降至较低位置;3月,受地方债务置换政策出台的影响,利率债收益率上行,期限利差有所扩大;4月,受央行宽松货币政策的影响,收益率有所下行;5月,受中核IPO、地方债挤压等因素,收益率再度反弹,期限利差不断变陡;6月,债券收益率在降息降准的影响下重新回落至低位,中长端利率下行幅度较小,二季度末期限利差有所扩大。

 报告期内,本基金组合较为稳定,以享受票息为主,获得了较好的绝对收益。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为4.91%,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0.77%,高于业绩比较基准4.14%。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下半年,宏观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仍需政策托底。具体而言,制造业产能过剩、出口增长有限等因素制约经济上行;股票交易萎缩、IPO暂停等因素制约金融业对GDP的拉动;7月中采PMI跌至临界点,新订单指数持续回落至12年9月以来的最低值,工业经济仍未企稳。对于经济面临的困难,7月30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表示将会保持宏观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加大定向调控力度。下半年宏观政策仍将维持较为宽松的基调,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不断推动地方政府债务的置换,并有望于下半年通过降准及定向操作工具释放流动性。

 对于下半年债券市场而言,从需求角度来看,受海外机构进入银行间市场、新股IPO暂停、两融配资受限的影响,高收益优先级产品规模缩小,打新基金重新配置,债券需求回归,具备投资优势;从供给角度来看,截至7月30日各地已发行一般及专项地方债券1.41万亿元,中标利率均落在招标利率下限,其对下半年债券市场的挤出扰动效应有望缩小;从宏观角度来看,货币政策有望保持定向宽松的基调,从而进一步推动中长端利率水平的下行,经济走低将催生信用债分化,仍需警惕违约事件的发生。

 未来,本基金将继续以持有中短久期、高收益的信用债为主,以获得稳定的票息收入,实现绝对收益。

 感谢基金持有人对本基金的信任和支持,我们将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秉承“诚信是基、回报为金”的原则,力争获取与基金持有人风险特征一致的稳健回报。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估值委员会(以下简称“估值委员会”),成员由总经理、督察长、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和风险管理部、交易部、登记清算部、监察稽核部负责人组成,估值委员会成员均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熟悉基金投资品种及基金估值法律法规。职责分工分别如下:

 总经理、督察长、投资总监:参与估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基金投资组合中“长期停牌”等没有市价的股票所属行业和重估方法形成最后决议;

 基金经理:参与估值小组的日常工作,对采纳的估值方法和估值模型等发表意见和建议,但对估值政策和估值方案不具备最终表决权;

 交易部:负责提议召开估值委员会会议,并将已形成决议的重估方法所适用的金融产品明细提供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估值模型、假设及参数、确定参考行业指数并采集行业指数,据其计算估值公允价格;

 登记清算部:负责估值事宜的内外部协调,依据风险管理部提供的公允价格对投资品种进行估值,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作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监察稽核部:对有关估值政策、估值流程和程序、估值方法等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除基金经理外,参与估值流程的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的重大利益冲突。

 截至本报告期期末,公司已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中债收益率曲线和中债估值最终用户服务协议》,并依据其提供的中债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对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银行间固定收益品种进行估值(适用非货币基金)或影子定价(适用货币基金)。公司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了《债券估值数据服务协议》,并依据其提供的中证债券估值数据对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进行估值(适用非货币基金)。

 注:截至2015年6月30日,交易部与登记清算部合并为运营部。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利润分配。

 4.8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持有人数低于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本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未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实施利润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复核审查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5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报告截止日2015年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1.1316元,基金总份额937,138,870.09份。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月1日 至 2015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6.1 至 6.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孙晔伟______ ______秦熠群______ ____张蓉梅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10月15日《关于核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188号)和2008年11月5日《关于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8】473号)核准,由基金发起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2008年11月10日至2008年12月5日公开募集设立。本基金为债券型开放式基金,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1,018,882,238.14元,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信会师报字【2008】第80082”验资报告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年12月10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019,142,253.53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260,015.39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网上申购,公开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转股、股票或可分离交易债券派发的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会计报表按照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5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6.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最近一年保持一致,会计估计发生变更。

 6.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6.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以下简称“估值处理标准”),经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本公司旗下公募基金自2015年3月30日起实施新的债券估值标准。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成本估值。

 6.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6.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3 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4号《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04月23日发布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交易相关系统印花税率参数调整的通知》、2008年09月18日发布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缴纳营业税。

 2.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股息、红利收入,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起,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对基金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5.对于基金从事 A 股买卖,自2008 年09 月19 日起,由出让方按0.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缴纳印花税。

 6.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对价,暂免予缴纳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6.4.7 关联方关系

 6.4.7.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6.4.7.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6.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8.1.1 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8.1.2 权证交易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6.4.8.1.3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①上述佣金按照市场佣金率计算,以扣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并由券商承担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后的净额列示。

 ②该类佣金协议的服务范围还包括佣金收取方为基金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服务。

 6.4.8.2 关联方报酬

 6.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①计提标准: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6%÷当年天数。

 ②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6.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①计提标准: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②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6.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均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6.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6.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均未投资本基金。

 6.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6.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6.4.9 期末( 2015年6月30日 )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股票而于期末流通受限的股票。

 ■

 6.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暂时停牌而于期末流通受限的股票。

 6.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止,本基金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304,648,207.68元,是以如下债券作为质押: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6月30日止,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226,000,000.00元,于2015年7月1日到期。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在回购期内持有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和/或在新质押式回购下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6.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半年度报告报出日,本基金无需要披露的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 投资组合报告

 7.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①买入包括基金二级市场上主动的买入、新股、配股、债转股、换股及行权等获得的股票。

 ②“买入金额”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①卖出主要指二级市场上主动的卖出、换股、要约收购、发行人回购及行权等减少的股票。

 ②“卖出金额”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注:①买入包括基金二级市场上主动的买入、新股、配股、债转股、换股及行权等获得的股票,卖出主要指二级市场上主动的卖出、换股、要约收购、发行人回购及行权等减少的股票。

 ②“买入股票成本”、“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7.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7.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2.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7.12.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网上申购,公开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转股、股票或可分离交易债券派发的权证。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和权证。

 7.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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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7.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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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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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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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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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基金总申购份额包含基金转换入份额,基金总赎回份额包含基金转换出份额。

 §10 重大事件揭示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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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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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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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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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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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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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0.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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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此处的佣金指本基金通过券商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权证等交易而合计支付该券商的佣金合计,不单指股票交易佣金。

 (2)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券商选择标准:①资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②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③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处罚;④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⑤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⑥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⑦收取的佣金率。

 券商选择程序:①对符合选择标准的券商的服务进行评价;②拟定租用对象:由投研部根据以上评价结果拟定备选的券商;③签约:拟定备选的券商后,按公司签约程序与备选券商签约。签约时,要明确签定协议双方的公司名称、委托代理期限、佣金率、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3)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交易单元未发生变更。

 10.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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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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