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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2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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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94 股票简称:顾地科技 公告编号:【2015-070】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地科技”或“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收到股权受让方重庆涌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致控股股东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顾地”)并抄报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及公司的告知函,内容如下:

 “致: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根据贵我双方于2015年3月13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贵方应当在限售期满后向我方交割4000万股顾地科技(002496)股份(“标的股份”)。该标的股份限售期至2015年8月16日,但至今双方仍未完成交割。

 自2015年5月以来,我方已经多次致函贵方,要求贵方积极履行合同并依约完成股份交割。综述如下:

 2015年5月3日,关于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债息承担问题,我方致函贵方,要求贵方提供标的股份质押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利息计算单、利息费用发票以及贵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等。贵方未予回应。

 2015年6月23日,我方再次致函贵方,在重申了上述债息承担事宜的同时,要求贵方对于履约保证金和临时借款项下的资金占用费抵扣问题进行确认。但贵方未予回应。

 2015年7月16日,我方致函贵方,对贵方于2015年6月间将顾地科技股份解押再质押事项提出异议。贵方未予回应。

 2015年8月11日,为确保在限售期满后及时办理股份交割,我方函告贵方,即为履行《股份转让协议》3.2条之规定,将股份转让款14720万元支付至双方开设的共管账户,并协助贵方以上述款项清偿目标股份所质押担保的债务,我方商请贵方应按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在2015年8月15日前开设银行共管账户,并委派专人(陈冰遥)赴贵公司办理开设共管账户和股份交割事宜,但因贵方不积极与债权人联系,并无端要求改变股份转让协议条款约定,拒不履行股份交割义务,导致共管账户设立事宜无果而终。

 2015年8月14日,我方函告贵方,对于顾地科技(002496)在股份即将限售期满并进行交割的情况下,擅自筹划购买重大资产、重大资产重组等事宜并申请临时停牌提出了异议,这显然违反了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贵方仍未予以回应。

 2015年8月17日,我方在标的股份可流通当日,致函贵方,敦促履行合同义务,尽快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以免影响股价波动,增大投资者风险。当日,我方同时致函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邱丽娟、林超群、林超明、林昌华、林昌盛,要求以上各方敦促履行股份转让协议,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015年8月19日,我方收到贵方通知开立共管账户后,再次致函贵方,再委派专人(陈冰遥)赴佛山市顺德区办理共管账户和股份交割事宜,并对顾地科技(002496)公告中提及的可能影响股份交割等事宜再次向贵方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说明,包括:(1)贵方分别在2015年6月16日、6月18日、6月25日将原质押给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解押并重新质押给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根据2015-068号公告,贵公司约805万股顾地科技股份被司法冻结。但因双方未能就共管账户设立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又无果而终;同时,对上述质疑,贵方仅回应称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事项,未对我方质疑做出实质性说明。

 2015年8月20日,贵方在未与我方进行任何沟通的前提下,因林伟雄对于所涉股份交易提出异议,单方公告“股份交割事宜存在延迟履行或终止履行的法律风险”(详见顾地科技2015-069号公告)。鉴于林伟雄系广东伟雄集团公司的股东、董事,以及和顾地科技及贵方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我方认为贵方与林伟雄的行为有悖常理、涉嫌串通。

 综上所述,本公司认为,双方的股份转让协议依法订立,应当诚信履行,不能因为市场的变化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否则既违反法律,也有悖商德。鉴于贵方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严重危及我方的合法权益,已使得双方失去了进一步磋商的基础。为保证股份转让协议的正当履行,我方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我方权益。

 特此函告

 重庆涌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2日”

 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关注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002694 股票简称:顾地科技 公告编号:【2015-071】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进展公告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地科技”或“公司”)于 2015 年 8月 26 日收到控股股东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致股权受让方重庆涌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并抄报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及公司的告知函,内容如下:

 “致:重庆涌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

 就贵司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公司所发出的《告知函》,本公司就《告知函》作出如下回复:

 本公司已就贵公司关注的2015年6月本公司所持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地科技”)股份解除质押后重新质押及本公司所持顾地科技805万股被司法冻结事宜予以回函,确认该等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事项,相关信息已经上市公司顾地科技依法作出信息披露,且前述事宜未违反本公司与贵公司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就林伟雄对于本次股权转让所提出的异议,其所依据的是其本人曾与林超群、林超明、林昌华、林昌盛、邱丽娟达成的调解协议之约定内容。该调解协议已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出具“(201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具有法律效力。无论从时间逻辑、事实背景以及本公司履行协议的态度,林伟雄与本公司串通的说法均不能成立。同时,本公司亦提请贵司知悉,上述事项是顾地科技作为上市公司依法作出的信息披露,非本公司单方作为,亦无法提前与贵司沟通。贵司的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纯属污蔑。

 本公司在所持顾地科技有限售条件股份于8月17日限售期限届满后,已先后两次向包括贵司在内的三个受让方发出通知,希望受让方委派专人前来佛山市顺德区共同开立共管账户,并开展后续股权交割相关事宜,贵司委托之人(陈冰遥)始终在协议约定之外设置条件,并以此推卸你我双方共同开立共管账户之义务。

 综上所述,贵司《告知函》有意将本公司界定为故意违约。现本公司郑重申明,本公司现正积极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若贵司执意歪曲事实,则双方进一步磋商的基础将丧失,本公司将保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特此函告。

 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6日”

 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关注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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