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收到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853号】,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东海县人民法院传票》【(2015)东民初字第00853号】及自然人董淑奎、董淑雷(以下简称“原告”)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诉状》,原告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对本公司提起诉讼。东海县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并于2015年5月19日开庭审理。
公司对以上情况已进行了公告,公告内容详见《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6),相关公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收到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853号】。在该裁定书中,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董淑奎、董淑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负面影响。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853号】。
特此公告。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