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半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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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1)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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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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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3、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年初制定计划认真开展工作,累计开采铅锌矿70.16万吨,铜矿石10.81万吨,生产硫酸45,117吨,生产次铁精粉41,903吨,生产硫铁精粉3,420吨,生产铅精矿4,953.48金属吨,生产锌精矿27,267.82金属吨,生产铜精矿1,006.66金属吨,生产硫精矿126,574.92金属吨。
报告期内,公司开展综合贸易,购进有色金属产品6,001.66吨,购进额44,418,185.14元,占营业成本总额的19.02%,销售有色金属产品5,304.40吨,销售总额44,563,377.79 元,占营业收入总额的11.12%。
报告期,公司的主营业务产品产销情况明细详见下表:(单位:吨)
1、有色金属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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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硫酸及其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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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色金属及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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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4)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亮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建新矿业 公告编号:2015-041号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8 月15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2015年08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会董事9名,实到会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刘建民先生召集。本次会议通知、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2015年半年报报告全文》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申请办理银行授信业务的议案》
根据开展进出口业务需要,公司拟以凤阳县金鹏矿业有限公司的矿权和股权作为担保,向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申请办理银行授信业务,授信额度不超过3000万美元,额度有效期一年,用于有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国际贸易。授信产品包括开立进口、转口远期信用证和进口押汇等业务。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建新矿业 公告编号:2015-042号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5年8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8月1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洁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并对2015年半年度报告的相关情况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的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反映公司2015年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监事会未发现参与2015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建新矿业 公告编号:2015-044号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权
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集团”)关于持有的本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的通知:
一、建行深圳分行司法冻结建新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事项
1、对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7462万元贷款提供担保事项的冻结情况
因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深圳分行”)诉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建新集团、冠欣经贸、港瑞投资、梅伟、梅平、王华、乌兰察布市白乃市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184-1号】文书,冻结建新集团持有的本公司5,700,000股股权,冻结期限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8年7月20日,冻结原因:司法冻结。
2、对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提供1亿元贷款担保事项的冻结情况
因建行深圳分行诉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建新集团、梅伟、梅平、王华、乌兰察布市白乃市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185-1号】文书,冻结建新集团持有的本公司7,700,000股股权,冻结期限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8年7月20日,冻结原因:司法冻结。
上述建行深圳分行本次累计冻结建新集团持有的本公司13,400,000股股权,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8%。
二、广发银行深圳分行司法冻结建新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事项
因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诉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建新集团、梅伟、梅平、王华、乌兰察布市白乃市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冠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127号】,冻结建新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2,000,000股股票(该冻结公告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现法院追加冻结建新集团持有的公司4,000,000股股权(占公司总股份的0.35%),冻结期限自2015年7月21日至2018年7月20日,冻结原因:司法冻结。截至本公告日,广发银行深圳分行累计冻结建新集团持有的公司6,000,000股股权,占本公司总股份的0.53%。
建新集团本次被上述两家银行司法冻结的股份数为17,4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1.53%。
目前,建新集团正就上述借款担保事项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争取达成和解,妥善解决此事。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督促控股股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建新集团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共计466,139,241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40.99%,其中:质押股份数为444,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39.04%;司法冻结股份数89,400,0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7.86%;股改临时保管股份20,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1.76%。
特此公告。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