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35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8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5年8月26日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中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8月2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

 2.2 基金产品说明

 ■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4信息披露方式

 ■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本报告所列示的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孰低数。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金纯债A

 ■

 中金纯债C

 ■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

 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11月4日。按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及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基金”)成立于2014年2月,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公司”)作为全资股东,是证监会批准设立的第90家公募基金公司,也是首家通过发起设立方式由单一股东持股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母公司中金公司作为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致力于为国内外机构及个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金融服务。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6层05室,办公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中心北楼17层。公司目前拥有共同基金募集和管理资格、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旗下管理4支开放式基金--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中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金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中金消费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30.21亿。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

 注:1、任职日期说明: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证券从业年限的计算标准: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本基金无基金经理助理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安全高效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没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一直坚持公平对待旗下所有投资组合,严格执行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和公司内部公平交易制度,规范投资、研究和交易等各相关流程,通过系统控制和人工监控等方式在各环节严格控制,确保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切实防范利益输送。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规定。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有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未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上半年,国内经济依然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货币政策对实体经济的传导较慢,宏观经济数据持续低于预期。不过,二季度宏观经济状况显示出企稳态势。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速在3月下滑至5.6%,达到2008年以来低点,4月和5月则温和回升至5.9%和6.1%。通胀数据维持低位,其中CPI同比数据较去年同期大幅下降,PPI始终维持在-4%以下的水平,工业通缩趋势明显。

 上半年货币政策总体延续适度宽松的基调。人民银行启用了包括下调存贷款利率、重启逆回购并下调公开市场回购利率、降低存款准备金率、续作中短期借贷便利等多种政策工具,积极引导利率水平下行。

 市场表现方面,虽然央行多次降准、降息,但受权益市场大幅上涨的影响,固定收益市场资金分流效应明显,且地方债置换不断影响市场情绪,报告期内债券市场收益率震荡下行。其中,利率债以震荡为主,高等级信用债收益率整体下行,而低等级信用债收益率则维持在相对高位。

 报告期内本基金本着稳健投资原则,维持组合中等久期和杠杆,以中高等级信用债为主,为组合获取稳定回报。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本报告期内,中金纯债A类份额净值增长率为2.97%,中金纯债C类份额净值增长率为2.67%,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3.18%。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下半年,我们认为稳增长压力仍然很大,预计央行货币政策仍将适度宽松,中央可能会加大财政政策刺激力度。预计在这些政策的作用下,加上房地产销售出现了明显改善且地产行业融资出现加速态势,经济有望低位企稳。与此同时,通胀仍然会在低位运行,这也为货币政策持续宽松创造了条件。

 我们预计,前期压抑债券市场走强的股市分流和地方债务置换等因素将逐步缓解,经济基本面将重新成为债市的主导因素。未来信用风险事件可能加速暴露,部分行业低等级产业债以及对周期性行业依赖较大、债务压力较大的信用债需要高度警惕。可转债市场由于可投资的标的已经很少,且正股波动幅度过大,吸引力有所下降。

 本基金将继续本着稳健投资的原则,维持组合中等久期、中高等级信用债为主,平衡类属配置。

 4.6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本基金管理人设立估值委员会,委员由公司总经理、分管运营领导、研究部、基金运营部、风险管理部、监督稽核部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研究、指导基金估值业务。基金管理人估值委员会和基金会计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报告期内,基金经理参加估值委员会会议,但不介入基金日常估值业务。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本基金管理人已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服务协议,由其按约定提供银行间同业市场和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品种的估值数据。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中对基金利润分配原则的约定,本报告期内未实施利润分配。

 4.8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本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未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实施利润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复核审查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中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5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报告截止日2015年6月30日,中金纯债债券A基金份额净值1.041元,中金纯债债券C基金份额净值1.037元;中金纯债债券基金份额总额148,092,844.36份(其中A类126,986,195.04份,C类21,106,649.32份)。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中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11月4日,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中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11月4日,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6.1 至 6.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阚睿______ ______孙菁______ ____白娜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中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于2014年8月19日证监许可[2014]869号文“关于准予中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的核准,由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基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金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金基金。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4年9月29日至2014年10月29日。本基金于2014年11月4日成立,成立之日基金实收份额为1,255,808,243.86份 (含利息转份额人民币446,319.43元)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该资金已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中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次级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仅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有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卖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类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以下简称“财政部”)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同时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监会正式稿) (2014年11月5日) 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于2012年11月16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编制。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基金行业实务操作规定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5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及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6.4.4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4.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无

 6.4.4.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无

 6.4.4.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无

 6.4.5 税项

 根据财税字 [1998] 55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2] 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4] 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 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本基金适用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买卖债券的投资收益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c3)对基金取得的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4)对投资者 (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6.4.6 关联方关系

 6.4.6.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6.4.6.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注:1、本基金本报告期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2、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4.7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4.7.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7.1.1 股票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与上年度可比期间无关联方股票交易。

 债券交易

 ■

 债券回购交易

 ■

 6.4.8.1.2 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与上年度可比期间无关联方权证交易。

 6.4.8.1.3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6.4.8.2 关联方报酬

 6.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支付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0.7%/当年天数。

 2、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本基金本报告期支付销售机构客户维护费832,910.74元,该费用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基金管理费中列支,不属于从基金资产中列支的费用。

 3、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11月4日,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6.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2、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11月4日,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6.4.8.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支付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中金纯债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中金纯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中金纯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4%/当年天数。

 2、中金纯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3、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11月4日,无上年度可比期间数据。

 6.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含回购)的交易。

 6.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无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6.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其他关联方未持有本基金。

 6.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基金的活期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2、本基金的结算备付金本报告期末余额为2,524,690.16元,当期利息收入为84,962.15元。

 6.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在承销期内未参与认购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6.4.9 期末(2015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6.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44,999,990.10元,于2015年7月1日到期。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6.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7 投资组合报告

 7.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7.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7.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票交易。

 7.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票交易。

 7.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票交易。

 7.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7.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7.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1.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7.11.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7.11.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7.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2.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7.12.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7.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7.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7.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7.12.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8.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8.4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注:报告期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基金总赎回份额含转换出份额。

 §10 重大事件揭示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

 10.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

 10.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

 10.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

 10.7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0.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基金报告期内无新增或减少交易单元。

 2、本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本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如下:

 (1)经营行为稳健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

 (2)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置满足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

 (3)具有较强的全方位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有较好的研究能力和行业分析能力,能及时、全面地向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观、行业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报告及丰富全面的信息服务;能根据公司所管理基金的特殊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的能力;能积极为公司投资业务的开展,投资信息的交流以及其他方面业务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支持。

 3、基金交易单元的选择程序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选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

 (2)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10.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6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