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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2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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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新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指出,相关部门早在十年前就在查审分离和行政和解等方面进行体制创新,这一方面是基于解决问题的需要,另一方面又在制度结构上最大限度避免了钱权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避免了权力滥用。从某种程度上说,证券监管部门建立起内部制约机制,杜绝从调查到处理都由一个部门负责,这实际上是证监会对自己的一种“革命”。

 这场“革命”仍在继续。近年来,“查审分离”体制的改革持续走向深化。证监会人士介绍,“查审分离”执法体制虽然成效显著,但经多年运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为此,证监会早在2013年开始就进一步优化行政执法体制。

 证监会人士表示,在执法体制的进一步优化方面,证监会主要进行了五方面具体工作。一是强化查审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建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以适应重大案件的处理要求,及时回应市场关切的热点问题;二是盘活内部资源,调动全系统积极性,实现执法重心下移,全面授予证监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三是将原来的双层审理改为一层审理,即将行政处罚委员会原来的“三人主审合议制”和“全体委员审理会”制度改为“五人主审合议制”一次审理,进一步提高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权威性;四是启动了委托证券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试点工作;五是探索建立行政和解制度,开展行政和解试点。

 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委员张子学认为,整体来看,与工商、税务、海关等实体经济领域的执法相比,以及与银行、保险业的监管相比,证券执法具有三大特殊环境,这决定了证券执法方式存在自身特色。首先,证券市场是复杂多变的虚拟经济市场,而我国证券市场又属新兴市场,市场创建、发展的特殊路径,加上信息网络技术的同步支持,导致公众直接参与度极高;其次,证券市场上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繁多,且手段不断翻新,要求执法部门需要采用创新的执法形式进行,亦步亦趋;再次,证券执法面对的多是高智商且存在巨大利益诱惑的违法群体,执法难度较高。

 “在我看来,从证券法的修改和期货法立法来讲,应该尽快消解立法空白、立法断层和立法倒挂。现行的行政处罚法是1996年发布的,此后就没有修改过,相关司法解释也偏少,执法中遇到了不少具体的行政法难题,针如立案仅是证监会的内部程序还是行政处罚必经的外部程序、如何确定起算追究时效的“发现”时点、如何认定与追究共同行政违法、如何区分单位违法与个人违法、能否考虑引入行政处罚第三人制度以及调查询问笔录的证据性质与效力等等,因此,我热切呼吁最高立法机关尽快启动行政处罚法的修改。”

 张子学认为,证券执法还有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如何应对市场发展创新。“目前,市场产品、层次、结构、参与者、交易手段都在发生很大变化,双向对外开放也在稳步推进,执法上应及时研究跟进。比如HOMS系统、场外配资,实际上具备了开户、融资、客户资金存管、交易、清算、风控等一系列功能,有无规避监管和违法之处;又如高频交易中的高频申撤是捕捉瞬间买卖价差的主要手段,如何区分合法操作与非法操纵;再如通过券商自营账户实施的股票收益互换,虽然目前规模尚小,但是杠杆比例也不低,其功能有点儿类似于美国市场上“基于股票的掉期”、澳大利亚与欧盟市场上的“差价合约”,已经出现市场机构借助这种新型衍生工具举牌上市公司,应关注由此引致的持股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问题。”

 “现在很多学者都对证监会处罚委历年来对相关案件处罚非常关注,还有些业内人士专门对此进行了归纳。”叶林指出,“在我看来,在证券司法制度建设方面,未来还需要很长时间去发展,2015年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的任务会更重。其背景在于,证券发行许可方式在发生很大改变,此前证监会所有部门中,是发行部、重组委最忙;此后随着行政管理部分逐渐减少,加上注册制改革和并购重组审批放松等日益临近,我认为相关违法行为或将出现‘只多不少’的趋势,监管重点也一定是事中事后监管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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