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5日、2015年8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和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8月21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08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08月20日15:00至2015年08月21日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沙河市东环路龙星街1号公司第二会议室
4、召集人: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江山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05,111,487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63.564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04,991,087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63.539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20,40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0.0251%。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20,40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数的0.0251%。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江山先生主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5,090,38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1%,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反对2,500股,弃权18,6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4751%;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764%;弃权1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4485%。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史静敏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5,108,98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2,50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36%;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7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