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规范运营,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目前,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正处于审核阶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的情况专项披露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2012年6月1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李德禄等予以监管关注的通知》(上证公函﹝2012﹞0218号)。监管关注函的主要内容:2012年4月25日,你公司发布2011年年报,201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981万元,较201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加62.38%,但你公司未在2012年1月31日前发布业绩预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11.3.1条等有关规定。公司相关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和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公司的整改情况: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高度重视,立即对未进行及时披露业绩预告的原因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要求认真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关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规定和要求,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公司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时与中介机构进行交流,认真做好公司年度财务的预决算工作,杜绝此类事项的发生。
上述整改措施的实施成效显著,自上述事件发生至今,公司再未发生此类事项。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