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2012年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8月26日,凡在2015年8月26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8月2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2012年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将于2015年8月27日支付2014年8月27日至2015年8月26日期间利息。根据本公司“12云内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本期公司债券的名称:2012年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云内债
3、债券代码:112107
4、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6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6.05%
7、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8、起息日:发行首日即2012年8月27日
9、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8月27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本金兑付日:2018年8月27日
11、担保情况:昆明交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4、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0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有权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上调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本次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6.05%,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3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6.05%,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3年固定不变,详细情况见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至7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云内债”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提示性公告》。
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12云内债”的票面利率为6.05%,每手“12云内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0.500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48.4000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54.450000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8月26日
2、除息交易日:2015年8月27日
3、债券付息日:2015年8月2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8月26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云内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派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展计划部
地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景路66号
邮编:650200
联系人:翟建峰
咨询电话:0871-65625802
传真:0871-65633176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人:闫星星
联系电话:010-85156356
传真:010-65608440
邮政编码:100010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车军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